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合伙纠纷都有哪些可诉范围以及相关知识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合伙纠纷都有哪些可诉范围以及相关知识以及合伙纠纷可以报警处理吗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合伙投资发生纠纷,有什么途径解决
一般情况下,合伙人之间协商解决,或者让比较有权威的第三方介入协调结果会更好些。如果还是不行的话,那就走法律程序,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通常走到诉讼阶段的话,也就意味着这份合伙情谊基本是到了尽头了。
如何起诉合伙纠纷
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记帐凭证一一进行质证、审核,拒不交出帐本,以妨碍诉讼论处,借此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不同,《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部分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又以全体合伙人的财产进行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他们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注意的是,无效合伙的当事人只要表达了不再参与合伙意思表示或其行为已表明不再参与合伙的,不管合伙人之间是否就终止合伙达成协议,部分合伙人继续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有的法院在处一无效合伙纠纷时将部分合伙人擅自继续非法经营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仍由原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是欠妥的。依照过错责任原则,退伙人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合伙人退伙后,不享有经营收益,也不应承担责任。处理无效合伙的原则很大程度上可以参照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处理规则,合则聚,不合则分,甚至连招呼不打就可抬腿走人。其财产的处理是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否则,为个人所有。
三、帐目不清,对合伙财产不作处理,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因财务制度的混乱,即使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经营期间的支出情况,因而,有的法院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合伙纠纷解决的最后渠道就此阻塞。实践中,有的合伙人变卖合伙财产后又设置障碍使得帐目无法查清,为的就是要法院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之目的。据此,笔-者认为,合伙帐目可以分块处理,一是投入,形成不动产和机械设备等动产;二是营业支出;三是营业收入;四是负债。后三部分均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财产折价、变卖、拍卖,然后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二、三部分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对清偿债务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先分割第一部分的财产,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清偿,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在合伙企业中所存在的合伙纠纷能否涉诉大概有三类情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起诉的;二是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是否可诉,但其纠纷的内容具有可裁判性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三是纠纷内容系单纯的合伙人自治事项,司法权无法替代进行决策且不具有可裁判性的纠纷法院不得受理。
股东之间或合伙人之间解决经济纠纷可不可以打官司
如果股东或者合伙人之间产生经济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各方之前签订的合伙协议、或者产生纠纷的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解决。
合伙纠纷案例司法解释
关于合伙纠纷的案例评析
一、案情概要
康某系西安某墙纸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份,康某与张某、陈某等八人签订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投资西安盛巴洛克公司经营的一个墙纸项目,每年年底分配利润。协议签订前后,张某、陈某等八人按约定比例共同出资了400万元。后来,项目经营不善,康某未按约定分红。2016年1月份,张某、陈某等八人共同作为甲方与康某(乙方)签订一份《散伙清算协议书》,约定康某按照300万元分两期向张某等八人退款,统一退还至张某账户,但未就张某等八人之间的各自退还比例进行约定。后来,双方康某仅退还了60万元,张某等七人起诉到法院,陈某并未起诉。
诉讼过程中,法院追加陈某为共同原告,但无法向陈某送达,便采用了公告送达。法院作出判决,以“双方未对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目及盈亏进行结算,《散伙清算协议书》未对退还投资额比例作出约定,陈斌不参加诉讼导致《散伙清算协议书》在客观上无法履行”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三、案件评析
1、双方签订的《散伙清算协议书》是否属于清算协议,并完成了清算?
笔者认为,双方签订的《散伙清算协议书》属于双方约定的退伙清算协议。该协议系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原先的合伙法律关系后形成的书面协议。同时,全体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目及盈亏已经进行了清算,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认定双方财务账目及盈亏进行结算,认定事实错误。
2、《散伙清算协议书》未对张某等八人的退还比例进行约定,能否影响本案的审理?
笔者认为,《散伙清算协议书》中未约定张某等八人之间的退还比例,确认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张某等人都默认按照出资时的份额进行分配,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不过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彼此之间的退还份额,张某等人可以分别起诉,本案就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了。
3、陈某不出庭是否影响本案的审理、判决?
笔者认为,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共同诉讼当事人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陈某不参加出庭,导致协议客观无法履行,明显违背了司法解释规定。
四、合伙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1、管理模式。管理模式是合伙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好的管理模式能让企业长久生存,企业的管理存在问题,企业就不能长久发展。
2、财务管理。财务部门是企业的核心部门,企业账目管理及利润分配,是各合伙人之间最关注的问题。很多合伙企业出现裂痕,主要是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导致。
3、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机制。当合伙出现矛盾或者有合伙人想要退出合伙时,就需要有合理的退出机制,保证一个或多个合伙人退出后,企业仍能正常运转,散伙时,方便合伙清算。
以上是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总结,仅供参考。
合伙纠纷可以报警处理吗
合伙纠纷能不能报警处理,取决于对方是否涉嫌诈骗。
如果说对方是以合伙为幌子,来骗取你方的钱财,可以报警;反之则不能。
此外,还要看对方在合伙纠纷发生之后,有无侵占或者盗窃合伙财产的行为,如果有,随时可以报警;如果没有,则应该按正常的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解决,或者与对方协商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1992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1)桂法(经)字第23号《关于审理合伙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能够清偿联营或合伙债务的,应当以合伙型联营体或个人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无财产清偿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合伙债务的,应当由联营成员或合伙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型联营各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体成员之间、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联营体各成员、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各联营体成员、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为简化诉讼程序,可以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一并确定联营、合伙各方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应在裁判文书中指明合伙型联营各方、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各方、合伙人之间对如何承担责任争议较大,将联营体、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与联营、合伙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结的,可以分开审理。如果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不负连带责任的,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必须确定联营各方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份额。合伙开店的十大禁忌
1、信任是建立在实实在在的合作上,而并非单凭感觉就可以信任别人
2、合伙有利就有弊,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其利掩盖其弊。
3、怕管帐的吞钱飞单,要帐目明细,双方都要谈好,互相接受监督是基础,不然到时候你去查他管的帐,好则引起不高兴,坏则日后必分家。
4、谈明利益,你拿多少他拿多少,他为什么拿得比你少,你为什么拿得比他多,必须一开始就讲明白,不然会产生,我做得多为什么拿得比你少。这种情绪一旦产生,纠纷必然形成。
5、明确职务责任,明确最终决策者。
6、这方面又引声出一个问题,就是股份不必平摊,必须一高一底,不然日后出事。
7、能者上,庸者让。
8、合伙是智慧的结晶,一致对外。
9、过分强调过去的交情或友谊,不注意多沟通和交流。
10、要多留意自己或者伙伴的身体情况,还要留意双方的运势,运势好,大家都好;运势不好,两者都受损。
OK,关于合伙纠纷都有哪些可诉范围以及相关知识和合伙纠纷可以报警处理吗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相关文章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有哪些(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
合伙开店合同应该怎么写(该怎么签合同)
合伙协议中有哪些约束(执行事务合伙人有哪些权限)
个人合伙协议书要怎样写(与人合伙开公司要注意哪些)
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本应该怎么写(工作总结怎么写)
合伙投资协议书内容有哪些(怎样分配投资)
债务人私下转让合伙债务是否有效(合伙开店期间未经大股东同意私自把股份全部转让给另一个人)
特殊普通合伙协议书内容有哪些(“合伙协议书”和“股份合作协议书”有什么区别什么情况下签什么协议)
债务人私下转让合伙债务有没有效(怎么办)
合伙协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解读)
合伙人不愿意共同诉讼(合伙人耍赖不算账也不给钱怎么办)
合伙投资协议书怎么写(应该注意些什么合作协议怎么写)
合伙人协议书怎么写(能认定合伙关系成立吗)
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什么是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有什么不同(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权利和义务上有什么区别)
私营合伙企业如何纳税(有限合伙企业属于私营合伙企业吗)
隐名合伙的特点有哪些(隐名合伙人对合伙收益有独立请求权吗)
合伙投资协议书的格式(普通人怎么投资创业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最新二人合伙协议书范本(2人合伙合同协议书)
孙东方律师解答个人合伙是否是非法人组织成立(个人合伙是否是非法人组织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