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本地户口有补偿吗?
您好,您说的房屋征收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我们就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来说,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是针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而不是根据户口进行补偿。
农村房屋土地使用证的持有人是非农业户口?
现行的农村房屋土地使用证,也就是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是登记在户主名下。户主是代表一个农户家庭,宅基地使用证上不登记所有的家庭成员。一般户主登记确立,都是要有农村集体组织有户口的家庭成员为户主,并不是个体家庭的实际主事人为户主。如一个家庭,男主人实际主持家事,但男主人不是农村户口,只有女主人是农村户口,户主登记必须是女主人。有些家庭在办理宅基地的时候,男主人是农村户口,之后男主人,也就是宅基地的登记户主转成非农村户口,宅基地使用证上的户主没有更改变动,这样就出现了农村房屋土地使用证的持有人是非农业户口的情况。如果是这种情况并没关系,只要你的家庭中还有农村户口成员,你的家庭就是集体成员家庭,拆迁有与集体内其它家庭一样补偿权利。但如果你的家庭已经没有任何农业户口,就不能享受拆迁的所有补偿,只能享受一部分。现在农村拆迁补偿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宅基土地的补偿,一部是房屋建筑物的补偿。你的家庭不是集体成员家庭,按农村宅基土地集体所有原则,你的家庭得不到宅基土地补偿,但能得到房屋建筑部分的补偿。
家里拆迁户口不在自己家能享受拆迁赔偿吗?
首先要弄清楚拆迁补偿的政策,这个政策跟户口有关系吗?这个各地是不同的,就是同一个城市,也因为时间先后,补偿政策千差万别。我知道很多城市拆迁时不管户口,只根据原住房的面积拆迁还房。
如果补偿政策没有提及户口,或者跟户口没有关系,那么迁移户口有什么意义呢?
再有,补偿政策如果与户口有关,拆迁前该区片户口早就冻结了,房屋买卖、出租等都不予办理了,你想钻空子也没有可能了。
当然,作为常住户口,你可以坚持要求补偿,这也是合理的要求。否则你家就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这要有胆识,要有做钉子户的思想准备)。
拆迁不是当地户口但是在拆迁区域怎么算?
一,要看具体的村规民约是怎么样的,不是本村的户口,一般是不能分到拆迁款的。因为不是农村户口,就不是本村集体利益的享有人。
二,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各地略有不同,以当地为准:
拆迁居住房屋补偿
(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制定并公布。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3)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5)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你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你的房子是商品房还是宅基地,在拆迁范围内一般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城镇户口的商品房拆迁一般按照房屋面积增加一定面积比例的回迁安置房,有安置费如果是农村户口,在当地的村里,一般按照人口补偿安置房面积,同时也有安置费每个地区的补偿方法不同,应当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
第二 拆迁住宅用房,应当以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事项作为安置计户依据,拆迁时符合市和县(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户条件的,可以作为安置计户依据。
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和县(市)、区规定情形的其他人员。
长沙市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其他的与户口没有关系。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安置补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专业鱼池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征用果园、茶园的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补助。征用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的百分之七十补助。
(三)征用用材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补助。征用荒山、荒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用水塘、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补助。征用水库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的百分之六十补助。
(五)征用道路,需要易地重修的,按被征用道路的邻近土地类别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不需要易地重修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扩展资料: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第十条 市、县(市)在发布征用土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公安、工商行政、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征地期限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
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应当经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农村老房子拆迁没户口怎么补偿?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这个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权益构成分为三个基本部分: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宅基地所占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权益;二是根据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宅基地使用者权益;三是根据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享有的房屋所有者权益。征收农村宅基地时应当依法针对不同权益主体补偿其因征收所受到的损失。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对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一般伴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主要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因安置职责的归属主体不同分别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单位、被安置人员个人。
就宅基地的征收补偿而言,土地管理法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需要特别考虑的是宅基地不同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征收补偿除包括一般的土地补偿和地上房屋补偿外,应当体现出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结合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关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给予不同的补偿。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作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
简言之,如果你已经进城落户,老家宅基地上房屋被征收。你依然有权获得地上房屋的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被征收的补偿。另外宅基地所有权被征收的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并按比例分配给村民,你已没有存集体户口的情况下,能否分得这部分钱,就要看存集体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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