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主要包括哪些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是什么,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主要包括哪些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如果废除了行政级别,社会还能正常运转吗
要看你问的废除行政级别指的是哪一种行政级别。如果是企业、事业单位,当然可以废除,也应该废除。如果是国家机关,那不可能废除。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一对国家发展特别是老百姓个人生存有极重要的影响。历史已证明,维持国家统一的基本制度,是以秦朝郡县制为基础的地方治理体系,这一体系延续了2000多年,使得中国能够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有比较高效率的执行效果。正因为有中央-地方的层级制,才能保障国家的稳定,我们国家也才能在2000多年中一次次从战火中恢复发展,直到现在。
与郡县制共生的,就是行政级别制度,一级官员对应一级辖区,履行一级职责,层层向上级负责。这样才能保证政令畅通。如果取消行政级别,首先是官员和官员之间就无法明确责任,然后不同层级之间的权限就会混淆,社会事务管理就会出大问题。
明显例子,就是米国在本次疫情期间的处置,互不隶属的地方之间各种推诿扯皮,连统计感染人数都无法做到,只能预算+估算,各种有效措施都无法落实。当然,米国本身严格来说就不是一个国家,各州有较大的权限,但各州内部,依然按照权限管理,只是叫法不同,实质与其它国家一样的。
为什么废除丞相能提高中枢机构的行政效率
废除丞相提高不了中枢的行政效率,有丞相的时候,好多小事按照惯例就可以执行的就不用上报皇帝,丞相就可以直接实行了。
废除丞相后大事小情都要上报皇帝,皇帝的担子太重了根本做不完所有事,所以又搞了个秘书处,也就是内阁,结果更繁琐了,但是更加集权了
关于行政强制的设定和评价
(1)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国家政策发生改变
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废止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使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废止的理由和条件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
废止的条件中没有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因素,是废止区别于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主要方面
西康省为什么要废除
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是人口太少、经济落后,西康省的辖区面积有45万多平方公里,远超中部各省。可是人口才160多万。
第二就是辖区内缺乏大城市,西康省的辖区内多为山岭,所以要选择撤销。
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则( )。A. 原行政机关无权废止B. 原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有权
如果行政机关发现自己的行政行为确有违法的情形或不当,可以依法予以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应在具备撤销的要件时,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有权的机关包括本机关、上级机关、司法机关。比如本机关发现错误自行纠正,或者是上级机关经过复议撤销,又或是司法机关经过司法审查后撤销。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国家权力机关宣布或国家权力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一)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二)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三)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四)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五)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一)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损;(二)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三)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政行为被废止的条件:(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权力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三)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关于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主要包括哪些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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