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补偿协议有联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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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什么是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事宜所做的书面约定,内容包括补偿、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在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后,会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那么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未能对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又该如何操作呢?此时就涉及到征收补偿决定。
二、明确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总的来说作出补偿决定有两种情形,一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与征收部门协商补偿的主体不明,为了防止无限期的拖延,即可作出补偿决定。
三、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的联系
相同点:都是对征收房屋补偿的具体事宜进行明确约定,都会影响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都具有法律效力。
不同点:
1.性质不同:补偿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意思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补偿协议本质上来讲是属于民事合同;而补偿决定是市、县级单方面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2.效力不同: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需要遵守约定并依据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而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可以提出异议,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依据不同:补偿协议具有很大的合同属性,双方可经过协商约定协议的条款及主要内容;补偿决定的作出需依据补偿方案,补偿数额上应该有相关房屋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做依据。
4.阶段不同:补偿协议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协商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协商安置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意味着双方对补偿问题没有争议纠纷;而作出补偿决定则意味着因补偿问题未能解决即将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司法强拆)。如果收到补偿决定后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强拆后再想要维权,局面会变得被动也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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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该由谁签字?
应当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需要同住人签字。 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拆迁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拆迁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四)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确定新的房屋承租人,拆迁人与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私房产权人死亡的,由房屋继承人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安置补偿公示是什么意思?
安置补偿公示就是在拆迁改造之前,拆迁方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先要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之后再组织拆迁改造范围内的住户进行投票,同意率达到八成才可以启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签约率达到八成后就可以进行房屋的拆除工作了。
什么样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过程,可以用“在刀刃上跳舞”来比喻。被拆迁人稍有不留神,就会伤到自己,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存在哪些风险?被拆迁人签订时需要警惕哪些事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总结如下:
第一,未与任何拆迁主体签订书面协议,或只是签了空白协议。
很多被拆迁户咨询冠领律师时,总是会提出自己迫与拆迁方钱了空白协议,或者领取部分拆迁款,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是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需要警惕的事情之一,不签协议或逼迫被拆迁户签订空白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补偿款数额、安置房套数等问题上,很容易产生纠纷。
第二,虽然签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是签订协议的双方主体并不适格。
在多起非正规房屋征收项目中,诸多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协议甲方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直接与拆迁相应法律法规相违背,也与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适格存在。除了开发商作为合同甲方外,还有设置的临时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人签署的拆迁协议。
虽然对于这种情形,法律上并不存在太大的障碍,但是一旦涉及诉讼,对于被告主体的选择,需要进行明确。当然,现实项目中,合同乙方,即被拆迁户也存在合同签订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比如房屋性质是公房,房屋产权人属于父辈,或者有其他权利人等等。因此,当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一方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同样存在协议效力与协议履行等法律障碍。
第三,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对于房屋的具体面积、门牌号等在协议中约定不清。
潜在的协议约定不明,容易造成协议双方,尤其是协议甲方在履行协议时相互扯皮。对于此种情形,《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也做了明文规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即便合同约定不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拆迁协议签订双方完全可以协议补充,无法协议补充时,应当依照合同相应条款或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第四,被拆迁户签署的拆迁协议系拆迁人提供的格式协议,且格式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对被拆迁户不利。
这种情形是拆迁协议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因为拆迁协议往往都是拆迁人提前拟定好的书面格式范本,被拆迁人往往没有修改的任何权利和机会。因此,被拆迁人在草草签订协议后,往往会发现一些条款对自己不是很有利。
第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后,拆迁人迟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补偿款或及时安置拆迁安置房的义务。
此时,冠领律师建议被拆迁户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权益。以防止出现诉讼时效过期,对方主体变更等维权困难的情形。另外,在对方无法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被拆迁人也要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对方无法履行协议的具体原因,以便找到突破口,将自己的损失降至最低。
由于篇幅有限,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不能全部一一列举,因具体案情不一,每个项目情况不同,造成了纠纷的根源、维权的也不尽相同。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谨慎,切不可马虎大意。(冠领、马)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底档是存放在哪个单位?
房子你的房屋征收单位,也就是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盖章的单位。一定是在他那儿。还是要看当时房屋拆迁时的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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