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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三撤执行异议再审顺序)

中国法学 2023-08-06 14:08:04 经济法律 51 0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三撤执行异议再审顺序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二审维持原判再审撤销哪个判决

答: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再审撤销二审一审判决。一审当事人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下达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发现一,二审判决存在问题,再审应该撤销二审一审判决,因二审判决没有具体内容维持一审判决,所以撤销二审一审判决。

三撤执行异议再审顺序

1.三撤执行异议再审的顺序是先进行第一次撤销,然后进行第二次撤销,最后进行第三次撤销。2.这个顺序的原因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一方对执行异议进行撤销时,需要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撤销,即先撤销第一次异议,再撤销第二次异议,最后撤销第三次异议。这样可以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3.值得延伸的是,在进行三次撤销的过程中,每一次撤销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撤销请求可能会被驳回。此外,三次撤销执行异议再审的顺序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需要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再审申请可以撤销一审判决内容吗

可以申请撤销一审判决。而申请本身无权撤销。

申请再审是针对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程序。如果生效裁判是一审裁判,包括未经二审,一审直接生效的;经过二审,维持一审的;经过二审,部分改判,部分维持的等等,这些生效裁判都有一审裁判内容,如果对一审裁判生效部分不服,当然可以申请再审法院撤销,进行改判。

再审和复议的区别

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性质不同:再审是对一审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判决理由等方面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由法院针对错误的事实与适用法律作出的审理行为;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不服时,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

管辖机关不同:再审的管辖机关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复议的管辖机关是作出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三撤执行异议再审顺序)-第1张图片

三撤与执行异议的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执行依据为虚假或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撤销执行依据。

执行异议是针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错误,不应当进行执行。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理。执行异议是审查程序,进行形式审查。

指令再审为何不撤销原判决

指令再审只是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是否撤销原判决,只有通过再审之后才能确定原判决是否该撤销。

指令再审只是该案件通过审查,符合自身的条件,对该案进行再审。原判决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只有通过再审后才能确定。如果在再审审理后认为原判决符合撤销的条件,在作出的再审判决中,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不符合撤销的条件,符合改判的条件,不必撤销原判决,维持不需要改判的部分,只对需要改判的部分进行改判。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流程

起诉——审查——受理——审理四个程序。

和其他诉讼的程序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需要带齐相关的材料到法院提出,需要注意的是提请在法定六个月的证据。

(一)起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材料应当包括:

1、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为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

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

4、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

5、提请在法定六个月期间的证据。此外第三人应当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复印件。

(二)审查

1、审查形式。应采取严格的形式审查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如有证据可初步判断判决损害第三人之利益,即可认为具备诉的利益。

2、审查方式。参照关于再审审查的规定,可以分别或者综合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一是书面审查提起材料;

二是调阅原审案卷;

三是询问当事人;四是组织听证。

3、审查期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人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因此,审查的期限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月期限的规定。

4、审查业务部门。考虑到当前司法实践中,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的部门在立案庭,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亦应由立案庭负责。

(三)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对该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对于案由问题,应当确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具体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由规定为准。

(四)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是因原审裁判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申请撤销原审裁判的诉,应以采取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审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二审程序审理。关于合议庭成员的组成,应以另行组成合议庭为宜,原审审判人员虽然对案情较为熟悉,但存在先入为主的可能,且该诉是为撤销其先前承办案件所作的裁判,心理上可能有所抵触。关于审理之后的结果,诉请成立的,改变或者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裁定、调解的内容,诉请不成立的,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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