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你是否曾因出售银行卡后私自取款被控盗窃罪?或遭遇上游犯罪分子利用你的账户"洗钱",反被卷入"黑吃黑"陷阱?这类"掐卡"行为近年高发,但司法实践中定性争议极大——是盗窃、侵占,还是无罪?南京刑事辩护律师陈营结合最新判例,拆解核心辩护逻辑,助你厘清法律边界!
⚖️ 一、为何"掐卡"行为可能被定性盗窃罪?
占有关系的转移是关键
当供卡人将银行卡交予上游犯罪分子时,卡内资金的实际控制权已转移。此时,供卡人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取款,属于"秘密窃取他人占有财物",符合盗窃罪要件。
排除侵占罪的核心依据
侵占罪需存在"合法保管关系",但"掐卡"案件中,双方明知资金为犯罪所得,不存在合法委托,故不适用侵占罪。
实务判例支持盗窃定性
如朱某案中,法院明确:售卡后私自注销并占有卡内资金,构成盗窃罪与帮信罪数罪并罚。
🛡️ 二、有效辩护的三大突破口
突破口1:推翻"非法占有故意"的指控
✅ 策略:证明取款行为源于对资金来源的不知情(如未参与上游犯罪通谋)。
例:若供卡人仅在收到资金到账短信后临时起意,与事前策划的"自始欺骗型"性质不同。
突破口2:切割"帮助行为"与"取款行为"
✅ 关键动作:
📌 收集售卡时未绑定动态通知的证据(如无微信绑定记录);
📌 证明取款时间与上游犯罪既遂存在时间差。
突破口3:主张"资金占有未转移"
✅ 罕见但可行的逻辑:
若上游犯罪分子未实际掌控银行卡(如未修改密码、未取款),资金仍由供卡人占有,此时取款不构成盗窃。
📊 三、类案定性对比表:4种情形如何辩护?
行为类型 | 法律定性 | 辩护核心 |
---|---|---|
事前通谋取款 | 诈骗罪共犯 | 证明无共谋故意 |
临时起意挂失取款 | 盗窃罪+帮信罪 | 切割两行为独立性 |
自始欺骗未交付控制权 | 诈骗罪(骗上游) | 举证资金实际未转移 |
归还后新资金入账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否认明知系赃款 |
💡 注:据2024年检察数据,临时起意型占比超60%,成为辩护主战场。
🌟 四、独家办案流程:从证据到胜诉
Step 1️⃣ 冻结黄金48小时
立即核查银行流水,锁定资金进入时间、上游犯罪关联性,避免"明知"推定。
Step 2️⃣ 穿透审查占有状态
通过5大维度推翻盗窃指控:
① 银行卡实际控制人(谁持密码/U盾?);
② 资金留存时长(是否瞬时转走?);
③ 反制措施(上游是否监控账户?);
④ 取款手段(挂失补办还是直接转账?);
⑤ 赃款流向(是否用于个人消费?)。
Step 3️⃣ 精准切割罪名
若同时涉帮信罪与盗窃罪,需主张:
👉 售卡获利→帮信罪;
👉 后续取款→独立行为,非犯罪延续。
💎 陈营律师观点
"掐卡"案件的辩护,本质是刑法占有理论的战场。实务中切忌机械适用"赃款无所有权"理论!⛔ 当上游犯罪者通过技术手段实际支配资金时(如控制网银、设定转账),供卡人的取款行为才可能构成盗窃。反之,若仅短暂经手资金(如过账几分钟),实质占有未转移,则无罪空间极大。
✨ 胜案启示:某案中因举证上游犯罪团伙实时操控APP转账,当事人仅被动提供账户,最终盗窃罪不成立,仅判帮信罪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