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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广场舞噪音扰民的,广场舞音乐扰民法律对应办法

中国法学 2024-03-09 01:03:29 民事法律 784 0

《民法典》解读——楼上改建的歌厅严重影响住户的正常生活,该怎么维权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网友提问

林老先生是某居民楼小区的住户,自从楼上的业主王某将房间改建为经营性歌厅,每天晚上的人来人往和音响噪音严重影响了林老先生休息,加之他长期患有精神衰弱症,原本安详的生活被彻底打乱。林老先生多次找到楼上业主王某协商,都遭到了拒绝,他该怎样有效维护自己的居住安宁呢?

常律谈“典”

林老先生可以将楼上业主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排除妨害,停止经营活动。

依据本条法律规定,业主王某本不得违反管理规约私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也并没有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王某虽在自家专有部分内使用房屋,但他擅自“住改商”的行为属于不当使用,林老先生作为利害关系人也并未同意,他有权要求王某承担排除妨害的民事责任,并停止经营活动。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是在已废止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基础上修改延续的法条,将原《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更改为“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旨在加强对有与“住改商”有利害关系的住户居住安宁的保护。这表明,“住改商”即使得到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只有在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时,才可以进行。

这里所说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近几年来,因为国家对大众创业的鼓励,“住改商”现象越来越多。一方面,国家降低了创业门槛,对住宅登记用于经营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另一方面,创业队伍的不断增加,导致“住改商”也出现了较明显的增长。随之而来的,则是与之共同增长的难以避免的相邻住户与住改商业主的纠纷。《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正说明国家鼓励创业,对“住改商”政策有所放宽,但不能以牺牲他人房屋价值、生活质量以及邻里和谐为代价。

广场舞噪声扰民的举报投诉,公安部和环保局负责治理

2008年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环保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

我国强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居民、商业、工业混合区,白天噪声不能超过60分贝,夜间10点到早上6点不能超过50分贝,距离建筑1米以上的室内环境,应再减小10分贝作为鉴定结果。

民事还是行政诉讼,都需要提供证明,表明侵害了个人权益,对于广场舞噪声,自己要起诉维权,就必须提供司法鉴定,邻居生活类噪声污染民事诉讼,提供噪声事实存在即可,表明对方是一种过错即可认定侵权,可以要求停止侵害,如果是投诉或举报,则由执法部门去处理。

与噪声有关的起诉案件,能提供噪声违反《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司法鉴定证明,或提供噪声导致的医学损害等证明,表明自己被噪声损害,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则可认定噪声侵权,才可以要求侵权责任的赔偿,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则只能要求被告停止制造噪声的违法或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等。

目前我国对于噪声污染的执法力度还不够,因为大部分地方的执法,并没有噪声鉴定设备,就好比交警去查酒驾,没有酒精检测设备一样,执法模式都是口头劝说办结投诉,噪声污染根本起不到治理的作用,这可能导致一些矛盾事件。配置一个手持噪声鉴定设备也不难,环保局不用自己鉴定,有噪声鉴定设备,不过办事效率有些慢,对于偶然、不持续的噪声污染,不好取证,而且环保局只管工业类噪声,邻居家庭生活、店铺经营类,不在管辖范围。自己买的设备检测结果,执法部门、法院也不认可,只承认司法鉴定机构做的环境噪声损害鉴定。

广场舞扰民而言,公安部门、12369环保局都是职责范围,环保局有噪声鉴定设备,所以是首选投诉部门,如果认为部门不作为,可向上级部门反映或直接行政复议或诉讼。

民法典关于广场舞噪音扰民的,广场舞音乐扰民法律对应办法-第1张图片

与噪声污染相关的法律有:环境污染防治法、民法典(隐私权生活安宁)、治安管理处罚法,邻居家庭生活类找民警,店铺经营、工程施工类找城管,工业生产加工类向12369平台投诉。

关于邻居生活产生的各种噪声,治安管理处罚法有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

第58条的噪声污染,罚款需要由执法部门委托对噪声进行鉴定,确定超标才行,但75条动物噪声不用鉴定,因为没有规定违反噪声防治法才算违法,所以只要干扰了个人生活,可认定违法。

应该给每个噪声执法部门,配置手持噪声设备,检测结果作为执法依据,第二次确认违法,那就必须罚款或拘留3-7天,在接到噪声投诉时,各部门应该在最迟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生活噪声污染的治安管理法由公安局执行,但是他们一般没有噪声监测设备,由环保局来协助鉴定,当然这是公安局要委托做的事,被投诉者对执法部门的处理认定有异议,可以自己委托司法鉴定。

根据一些地方的邻居家庭生活噪声污染案件处理规范,有3户以上的居民证实,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且噪声制造者无异议的,不需要进行噪声检测,即可认定为“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此规范应该全国推广,或加入到环境噪声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中。

对于下列情况,公安机关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或环保局进行噪声检测:

1、报警人或行为人对噪声是否构成干扰正常生活的认定有异议的。

2、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收集3户以上居民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的。

3、其他需要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噪声检测的情形。

可以向法院对噪声制造者提起侵权起诉,民法典将个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就算噪声没有超标,只要影响到了自己的生活都可以起诉,想要起诉个人,获取对方资料也是一大问题,一般来说物业管理、房东、执法部门等,出于对个人隐私保护,不会随便地透露个人资料,自己可以找立案庭提供书面证明,再去找对方的居住地派出所,他们有义务协助调查,并提供对方姓名等个人资料给予法院立案。根据最高法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关于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内容一致的规定,即使没有对方的身份号,也应登记立案,当然只能是现场提交诉状,因为网络立案必须填写号码才能提交。

不过起诉个人比较麻烦,还不如与执法部门沟通,要求鉴定并罚款更加实际,起诉想要索赔,需要提供噪声造成的实际损失证据才行,不然就算自己胜诉,对方顶多承担25元诉讼费完事,不管是法院起诉,还是向执法部门投诉,只要能解决问题,再麻烦也值得去做。如果主管部门第二次也是口头劝说完事,也不对噪声进行鉴定,可以认定不作为,应提起行政诉讼,案由是不作为,行政诉讼比民事诉讼更简单,对方资料填写单位名称和地址就行,当然还要提供对方不作为的证据,录音或书面答复,录音或视频证据,需要制作成光盘递交,开庭时需要提供证据原件,还要证明不作为导致了侵害个人权益。

个人生活安宁的隐私权要得到有力保障,还需要继续完善法律,进一步细化,比如生活安宁如何界定,标准依据是什么,噪声侵扰是否适用于隐私权。对于违法行为产生的噪声、明显可以降低或消失的噪声,只要有相关视频或录音,能证明噪声存在侵扰,法院应该给予原告支持。民法典物权篇,相邻关系,是不动产使用人之间纠纷,原文规定提到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排放噪声,意思应该是原告需要提供噪声超标的司法鉴定才能认定违法。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活动和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场舞噪音扰民如何解决

作者:天***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年初,为方便女儿上学,李某新购位于女儿学校附近商品房一套,房屋紧邻人民公园。

入住后,李某发现有居民晚饭后在广场跳舞,伴舞使用的高音喇叭声音嘈杂,吵得人心烦意乱。随着天气转暖,跳舞的居民越来越多,跳舞持续时间越来越长,紧邻人民广场的整栋楼居民苦不堪言。

为此,李某及其他居民也与跳舞居民交涉无果,跳舞居民认为自己在公园跳舞并未对他人造成影响。双方也起过冲突,但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案例分析】

市民在公园跳舞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身不存在侵权行为。而且还能锻炼身体,应该受到鼓励。

但是跳广场舞时高音喇叭放出的噪音,扰民则涉及侵权。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因此,广场舞使用高音喇叭本身属于违法行为。

而且广场舞高音喇叭一定程度上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及休息,严重可能涉及到居民的健康权利,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解决途径】

如果李某及其他居民与跳舞的居民就噪音问题无法协商解决,一种途径是:李某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和罚款。

另外一条解决途径是:李某和其他居民可以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作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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