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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24-03-08 18:03:56 民事法律 1175 0

【调研工作】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图一:不同层级法院裁判文书集中上网情况

图二:近年来部分反面舆论较大案件的情况分析

随着裁判文书上网的全面展开,公开文书数量急剧上升。在“大数据”背景下,必然会有更多的受众对裁判文书学习、借鉴和研究,从多重视角看待裁判文书将得出很多难以预料的结论,可能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影响。在文书上网工作逐渐完善的前提下,迫切需要提前发掘公开文书中暴露出的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对此展开调研,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裁判文书公开基本情况和问题

1.文书上网数量大量增加但不均衡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施行,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主要平台集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2014年6月30日,全国各级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裁判文书1666375篇。占2014年上半年审结案件数量的29.05%。这意味着今年上半年的案件在审理结束后,剔除裁判生效限制条件等因素,大约三分之一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获取。从上传裁判文书的法院层级上看,最高法院上传5218篇,约占0.31%;高级法院上传30334篇,约占1.82%;中级法院上传360497篇,约占21.66%;基层法院上传1269876篇,约占76.21%。(见图一)

2.地方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态势不一缺乏引导

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统一平台,相关工作已有《规定》加以规范,但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地方网站文书上网平台如何进行建设却又缺乏统一的引导。基于裁判文书上网的风险程度不同的估计,各地法院文书上网平台做法不一:一些法院停止了在自家门户网站进行裁判文书上网的工作,转为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裁判文书,在31家高院网站中采取该措施地区的比例高达35.5%。也有一些法院如上海法院没有停止本院门户网站的裁判文书上网平台建设。很多法院乐于“晒美”,挑选优秀裁判文书上网;河南高院则敢于“揭短”,在裁判文书网站对于不同质量的裁判文书进行分类展示,浙江宁波法院通过设置有酬纠错的方式,鼓励社会公众给上网裁判文书挑错。

3.文书公开内容及范围存在差异

(1)文书公开范围存在差异。《规定》对文书上网公开类型已作出相关规定,但各省市在制定具体文书上网公开规范时却存在对最高法院规定的文书公开范围进行限缩或修改的情况。现阶段一些法院对上网裁判文书的外延把握不一。在实践操作中,时常有法官提出疑问,例如指定基层法院再审的裁定书是否上网问题。

(2)文书公开技术操作规范存在差异。各省市出台的文书上网技术处理规定,均未对何为敏感信息进行解释,而大多是先一般规定所有文书均应上网公开,再规定文书公开前应对相应信息删除及变更来避免敏感信息公开。这种做法存在两点问题:一是该规定没有对敏感信息范围做出详尽的规定,存在文书处理上自由裁量的空间。二是该规定虽然易于执行,但在两种情况下执行起来却略显机械。一种情况是,信息本身不具备敏感的内容,但与文书中对案情的描述结合而产生透露敏感信息的情况;另一种情况是,信息本身虽然属于当事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涉及国家机密三类信息之一,但核心法律关系与该信息无关。实践中往往对该类型案件文书不予上网公开,而未采取隐去相关信息后上网的措施。

(二)裁判文书公开给法院带来的挑战

1.公开内容从选择性向全面性转变

在未全面公开上网前,法院网站主要承担宣传功能,部分法院对裁判文书采取不予公开或选择性公开的策略,未做好文书全面上网的准备。如何尽快适应文书上网的节奏,消除裁判文书带来的风险因素是裁判文书上网给法院带来的最大挑战。

2.受众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

裁判文书的受众一般只局限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他非案件当事人难以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法律适用情况,一些学者需要调查审判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时,只能前往某些法院查阅卷宗才能得到需要的素材。随着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必然会吸引更多的受众对裁判文书学习、借鉴和研究,从各种视角看待裁判文书会得出很多难以预料的结论,尤其是加入了统计学和社会调查的专业知识后,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将会被最大限度的揭示。法院必须自身加快对裁判文书的研究,提前找出问题加以预防。

3.流通速度低速化向高速化转变

裁判文书一般以纸版的形式发放到当事人手中,在网络不发达的时代,要传播此类文书困难很大,即使在网络时代,当事人将此类文书扫描成文字或图片上传至某些论坛、网站,相对来说流通速度仍旧较低。而一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电子文档形式公开,任何读者均能方便的查询,下载和传播,代表着裁判文书流通速度高速化时代的到来。文书流通速度的高速意味着一旦文书出现错误,补救措施必须快速,否则效果将大打折扣。同时也给法院以文书上网为契机,进一步拓展文书功能、加强文书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带来了机遇。

(一)“大数据”时代文书公开风险的思考

1.媒体聚焦案件带来的个案风险思考

网络传播快捷化增加了网民和媒体获取和评论司法案件的机会,随之而来的是个案的传播速度的加快和影响力的增加。近年来某些裁判存在问题的个案被媒体聚焦,暴露出司法审判存在的问题,个案风险给司法带来的危害性呈几何效果增大。课题组抽样调查近年来产生反面舆论影响的案件(见图二),发现存在以下特点:大部分案例由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将裁判文书公布于网络,扩散范围不大,缺乏传播动力;大部分案例产生影响较小,但极个别案件的讨论随之引起媒体和公众探讨;大部分“问题”文书都被公布在网络上可查询,法院的应对措施在网络上未得以体现,法院的补救文书(补正裁定书、二审判决书等)同样难以查询。

2.裁判文书公开的众案风险考察

个案风险是裁判文书公开面对的首要风险,而随着裁判文书的大量公布,不同的受众从不同视角对众多裁判文书作出观察和研究,揭示超出个案风险范畴的司法问题,进而产生众案风险。以借款纠纷案件判决结论中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例,有作者调查了100份借贷案件民事判决书,统计出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有18种表述方式,计算出的利息数额不尽相同,甚至可能相差甚远。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风险预测

1.个案风险预测

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裁判文书各部分如证据认定、说理、裁判主文如何规范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裁判文书的撰写多种多样,部分文书人情味较浓、说理清楚,条理清楚,有些文书则行文僵硬,晦涩难懂,文书撰写的格式、风格存在较大差异。

2.众案风险预测

文书制作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必不可少,而自由裁量考量的是不同地区经济情况和法官对具体案情的法律适用,公众作为社会群体,不可能对案情的具体情况了解如案件当事人,亦不可能了解所有地区的情况,使得公众无法了解法官对具体案情的考量,面对文书裁判结果的差异势必产生怀疑。

(三)法院风险应对现状

1.风险意识缺乏

大部分法官对裁判文书上网的风险意识不强,对大数据时代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主要停留在文字错误上,对公众在裁判尺度、法律适用问题上的聚焦缺乏预期。

2.风险管理粗糙

如何落实裁判文书上网的风险管理,防范风险与化解风险,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尚无统一的操作流程与制度,基本处在各自理解、积极摸索的阶段。

3.风险应对乏力

在审判实践中,不乏应对风险及时有力的案例,更多的可能是应对失当的教训。

(一)探索构建裁判文书公开风险评估机制

面对裁判文书公开产生的各种问题,必须通过系统的风险管理方法,对风险作出识别、衡量、评估和规避,通过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风险造成的危害。

1.文书公开风险评估的具体内容

风险评估机制包括识别风险、实施评估、落实预案、跟踪完善等环节。风险评估在研究的方法论上采取定量分析的工具,主要是对文书上网可能存在风险的性质、大小与应对进行分析测评。首先对文书上风险进行定性处理,具体分为质量风险、法律风险、舆论风险。再根据风险因子确定风险评估的范围,根据风险因子的数量、事态的轻重缓急、可能引发舆论的涉及范围等将文书上网面临的风险进行定量处理,划分为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三个等级。

2.文书公开的风险应对

吸取各地的先进经验,完善裁判文书的规范,统一裁判文书上网规范,加强对上网裁判文书的调查研究,特别加强对裁判文书的专门性调研,运用统计学知识发掘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前应对。发现裁判文书文字或质量存在问题的,及时更正。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功能完善

1.完善裁判文书的查阅方式

将各地法院网站的裁判文书查询网页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相衔接,扩充裁判文书的查询范围的同时,实现各地裁判文书数据资源的整合。完善关键词全文检索等内容,方便当事人直接检索。

2.增强裁判文书的推荐与舆论引导

增加优秀文书标示,发挥裁判文书的正面示范效应,将各地评选推荐的裁判文书,通过层报推荐的方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分为不同级别的标签进行标注。实现指导性案例同步上网,并与每件案例的裁判文书进行关联。

3.建立法律文书上网评价与反馈机制

搭建文书上网评论收集与反馈平台,增设裁判文书交流互动平台,通过开设微博话题讨论、官方论坛版块、信息留言板等多种形式,确保信息收集与回应渠道畅通。(课题组成员:

王洪季张雨梅高楠孙伟高宏亮赵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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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法院现“空中开庭”奇案被指伪造庭审笔录

见习记者宋婕华夏时报(

http://

chinatimes.net.cn

)记者陈锋北京报道

您见过一边坐飞机,一边开庭的奇观吗?这罕见的一幕“发生”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卷宗里。

河东法院法官制作的庭审笔录上,原告出庭参加庭审,发表意见并在庭审记录上签字。而有关方面后来调取的民航信息,确认原告当时正坐在航班上飞行。

“法官涉嫌伪造庭审记录,应该如何处分?”一名微博网友问道。

案件被告白露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她对案件开庭、庭审、判决整个过程毫不知情,直到购买高铁票时才发现自己已经被列为“老赖”。

记者追踪调查发现,这起“空中开庭”奇案还有众多疑点:在法院掌握被告居住地址的情况下,竟然18次通过公告送达,导致被告缺席审判,丧失诉讼权利,案子庭审时间与公告时间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

对此,案件原告权某称,两次开庭自己都在场,但记不清第一次开庭的准确时间,至于航班信息与第二次开庭时间冲突,他说有可能是买好机票后未乘坐。而本案主审法官则表示暂时不方便接受采访。

突然被列为“老赖”

白露告诉《华夏时报》记者,2017年7月中旬,她在12306上买高铁票时显示出票失败,原因是她被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无法乘坐G字头列车。随后,白露又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银行解释因为她在河东法院有案子,被限制消费了。

一头雾水的白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输入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发现,她被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老赖”。

记者在她提供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截图中看到,失信信息的执行法院为天津河东法院,执行依据有4个文号(另一起执行因被申请人申请而撤销),立案时间都是2017年。

尽管是当事人,但白露对这4起判决一无所知。她向河东法院申请调卷后才知道,5起案件都是她此前的生意伙伴权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地址仍公告送达

5份判决书源自一个案子。权某和白露二人一起开过公司,但在清算时出现了经济纠纷,为此,权某以损害股东利益为由将白露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权某的诉讼请求,白露应承担107万的还款义务。

判决书载明:“被告白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白露坚称,她从未收到过案件的任何法律文书,对此案毫不知情。

白露统计,在长达19个月的审理时间内,所有的起诉状、应诉通知和领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法院全部采用公告送达,总共18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只有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会采用公告送达。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原告起诉状上白露的居住地址是天津市河东区,这也是案件在河东法院审理的原因。但白露说,这个地址和她没有任何关系,自己一直住在汉沽区。

原告权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到河东的地址去过,白露在2004年到2008年间住在那里。

白露提供了一份该地址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证实这个地址从2000年起,十多年的时间内一直由房主居住,并未租借。白露说:“我怀疑是权某故意提供错误地址,设计让我收不到传票。”

在法院的判决书中,白露的地址已经被更正,显然法院进行过调查,但仍旧采用公告送达。“法院的做法显然是不恰当的。”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说。

庭审笔录被指伪造

查看案卷时,判决书中的一句话引起了白露母亲的注意,“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2016年1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某出庭参加了诉讼”。

白母说,她记得很清楚,1月4日元旦假期刚结束,当天上午她在天津的机场看到了权某,那他又怎么在同一天参加庭审呢?

“这真是天大的巧合,如果没有我妈提供的这一重要信息,这个案子或将成为永久的冤案。”白露说。

在白露的要求下,河东检察院和河东法院向民航总局调取了登机信息,确认权某在2016年1月4日乘坐7点50的航班飞往上海,9点35分落地。

这与庭审笔录的时间相冲突。案卷显示,第二次庭审1月4日上午9点开始,笔录上还有权某的亲笔签名。“此时他正在天津飞往上海的飞机上,难道庭审是在空中进行的吗?这只能说明是虚假开庭,法院伪造了庭审笔录。”白露指出。

权某则明确表示两次庭审他本人都在场,至于航班信息,他说时间太久记不清了,有可能是买好机票后自己未乘坐。

《华夏时报》记者还注意到,在此次开庭笔录中,合议庭其他成员都是加盖印章,只有出庭的代理审判员李铁是手写签名。为此,记者致电李铁核实情况,但电话无人接听。

贾启华认为,如果航班信息确认真实,表示案件存在问题,需要监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院介入调查真实原因。“如果笔录作假,那么相关责任人要承担责任,严重的会构成犯罪。”他表示。

开庭时间变更

不只第二次,第一次庭审的时间也有问题。

案卷中收录了河东法院对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间的公告,刊登在2014年12月24日发行的《人民法院报》上。公告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据此推算,开庭时间应该是2015年3月27日上午9点。权某也表示,记得是在上午开庭。这与开庭笔录上的时间出现了偏差。

第一次开庭笔录的落款时间是“2015年2月27日下午14:00”。白露说,案卷中并无变更开庭时间的公告。

“民事诉讼对开庭时间要求严格,确定之后不能随意变更。尤其是经过公告送达的开庭时间,一旦变更,当然应把新的开庭时间重新公告。对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任何诉讼程序行为的通知都要公告。”贾启华表示。

《华夏时报》记者联系到河东法院和该案的主审法官李蓓,对方以未经天津高院允许为由,未对相关问题作出回应。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说:“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涉嫌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或者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以枉法裁判罪立案侦查。若相关案件承办法官确有伪造庭审笔录、违法送达诉讼文书、故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控告。”

投诉举报法院工作人员的几种方法

有的地方支持网上立案,审查通过后,也不需要再邮寄纸质材料,有的地方则需要,各地立案庭规定不同,不能网上立案的,则可以邮寄立案,距离不远还可以去现场立案,没有规定必须去现场才能立案,有的地方法院还支持网上行政诉讼立案。

材料不齐,法院应明确告知需要补充什么材料,不构成立案条件的,法院应出具不立案裁定书,原告不服可以去上级法院投诉或起诉,上级法院审查后,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会下发到基层法院开庭审理,对不立案裁定书不服的,还可以向检察院12309控告。

符合立案条件的不立案、不立案也不告知理由、不出具裁定书、故意拖延立案、给立案制造障碍等情况,认为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办事,可以信访投诉,方法很多。

1、直接打12368找到受理法院或上级法院的信访投诉,外地加区号。

2、访问受理法院官网或上级法院官网,看看有没有互动信访、或公开的投诉电话、邮箱。

3、访问最高法官网投诉,不过需要提供具体工作人员姓名才行。

4、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裁定、判决等行为不服,还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申诉。

5、访问中国法院网,给大法官留言进行投诉,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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