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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侵占公司,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有哪些

中国法学 2024-03-02 10:03:34 公司专项法律 1035 0

公司的股东可以享有一些权利。比如,有些股东利用自己的权利出售公司的部分财产,其出售财产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其他股东或所有者的允许。面对股东变卖公司财产的行为,要追究对方的责任。下面就和中国法学期刊网编辑一起来说说吧。股东变卖公司财产算职务侵占吗

如果股东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余,就是职务侵占;否则就是一般职业。

利用职权侵占公司,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有哪些-第1张图片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里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注册资本和一定数量从业人员的非国有营利性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旅店、各种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私营事业单位和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已经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占有、管理的财产,也包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产,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所拥有的债权。就财产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东西,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2)客观因素

客观上讲,本罪的特点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行为数额较大。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要利用好自己的地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利用职权和与职务有关的便利。职权是指在自己的岗位和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与岗位相关的便利。是指本人虽不直接利用职务或职位的职权,但利用职权或职位形成的便利,或通过其他人形成的便利。包括: (一)利用自己的权力负责、掌管、办理、决定或者处理、处理某些事项;(二)依靠或者依靠自己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者利用与其他人员职务、岗位有关的职权;(三)依靠、倚重职权、地位控制、影响他人,或者利用有自身需要的人的职权,如单位领导分配、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利用出纳的权利处理和管理资金;一般是员工使用单位把自己的房产,比如房子,暂时交给自己使用和保管。至于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比如熟悉环境,容易和现场的人打成一片,容易接近目标等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等另一罪名处理。

2.肯定有挪用。单位的财产是指单位合法拥有的一切财产,包括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不以自己的名义但归单位所有的一切财产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其具体形式可以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有,是指使用各种手段,如贪污、盗窃、诈骗等。把单位的财产变成私有,包括把合法持有的单位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处理、处分、使用、收藏的行为,即变成所有,如冒领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归自己所有,并标价出售;将所居住的单位房屋所有权登记为自己所有;或者在保管中藏东西,谎称被盗、丢失、损坏等。还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先占用单位财物,骗取、盗窃、贪污、私分的行为。无论是先持有后据为己有还是不先持有后通过挪用、盗窃、欺骗等手段将其据为己有,只要本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这种非法占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都可以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的非法占有行为一旦开始,就会持续下去,但这只是非法占有结果的延续,而不是本罪的侵占的继续。占领的完成应被视为已经完成。至于未遂,要看侵占罪是否完成。如果没有完成,就当是一次尝试。如果会计故意不记录一定金额的款项,但在结账前被发现,则应视为本罪的未遂。

3.必须达到一个很大的数量。如果只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和监事不得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拥有一定的权力,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上述公司人员是指公司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一般职工。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和雇员也不得拥有国家雇员的地位。他们或者拥有特定的权力,或者因为从事某种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产,成为本罪的主体。三、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以及不具有国家职工身份的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全部职工。综上,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按本罪处罚。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由国有公司、企业委派或者聘用为国有公司、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股份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对岗位的占用有明确的要求。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才能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否则会按其他罪名处理,不一定是职务侵占罪。对于股东来说,变卖公司财产,是一种侵占和职业的要求。我建议你点击中国法学期刊网在线咨询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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