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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人民法院,枣庄中院法官电话

中国法学 2024-03-08 08:03:17 法律知识 924 0

山东枣庄法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纪实:与群众说得上话交得上心

“没想到一晌午的工夫,法庭就把事情给办利索了。”近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税郭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相邻权纠纷后,村民刘老汉对法庭巡回审判化解矛盾的做法赞不绝口,“既解决了俺的烦心事,也少跑了一些冤枉路,太方便了!”

刘老汉的这起案件,是枣庄市各人民法庭公正便捷解决纠纷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枣庄法院不断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健全便民诉讼网络,进村入户化解纠纷,主动参与基层治理,有效维护了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2011年以来,枣庄市各人民法庭审结案件69947件,占同期基层法院结案数的40.1%,服判息诉率达到了99.5%;4个法庭受到国家级表彰,被授予“全国法院系统指导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全国优秀人民法庭”等称号,10个法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全天随时待命办案

“喂,是法官吗?我想立个案……”“喂,董庭长,我那个案子进展得怎么样了?”自2014年10月份滕州市人民法院姜屯人民法庭在法庭门口安装“诉讼一键通”后,辖区内的群众可随时连通法庭庭长及其他人员的电话。

姜屯法庭庭长董长华说:“以前是8小时办案,现在是24小时办案了。虽然我们的工作量增加了,但却极大地方便了辖区的父老乡亲。”

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枣庄法院在原有24个人民法庭的基础上,在地域广、人口多的乡镇又增设了3个人民法庭,另有3个人民法庭正在筹建之中。同时,在人民法庭周边设立了便民服务站、巡回审判点,并让所有人民陪审员协助法庭联络周围群众,构建了以法庭为中心,法官工作室或便民服务站、巡回审判点、联络员为辅的“庭、站、点、员”四位一体便民诉讼网络,群众不出村居社区就能得到法庭的司法服务。

枣庄法院还把“一站式”诉讼服务模式向人民法庭延伸推广,在法庭设立了诉讼服务大厅,安装了信息触摸屏,为当事人提供引导诉讼、诉前调解、材料转交、信息查询等服务,实现了“走进一个厅、事务全办清”;针对农村群众日升而出、日落而归的实际,积极开展夜间开庭、夜间送达等错时服务。同时,公布了法庭立案、投诉电话,开通了法庭微博、微信,印制、发放了2万多份法庭便民联系卡。

“现在到法庭打官司可方便了,拿起电话随时随地就能咨询法律问题。”滕州市姜屯镇洪西村村民方莉说,“法院等于把24小时都上班的法庭设在了俺们农村。”

进村入户化解纠纷

“人老不中用,又是大字不识几个的‘睁眼瞎’,闺女不养我老,自己心里有气,想打官司又怕麻烦。通过法院耐心调解,孩子认了错,我的气也顺了,多亏了西集法庭的好法官!”前不久,汪老太到山亭区人民法院西集人民法庭领取调解协议时激动地说。

汪某系方老汉、汪老太夫妇的养女,婚后在养父母的授意下,与生身父母认了亲。但此后,汪某断绝了与养父母的来往,就连养父方老汉生病住院期间亦不去看望。汪老太、方老汉遂诉至西集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承办该案的西集法庭法官李明在送达诉讼文书时了解到,解除收养关系并非汪老太、方老汉的真实意图,他们只不过是对汪某的行为感到气愤而已;汪某也有悔意,但又觉得被父母告,面子上过不去。知悉这一情况后,李明劝说汪某多到养父母家去探望,并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庭受理的案件多是一些家庭邻里纠纷,闹到最后,双方都下不了台,需要法官搭梯子、做台阶。”李明说,“进村入户是最好的办法。”

枣庄市各法庭始终坚守化解矛盾一线,注重从实质上解决纠纷,努力通过直接送达、深入基层等方式,准确把握案件的“病灶”,并有针对性做好工作;在立案、开庭、接待当事人、裁判文书撰写等环节,讲好案件的事理、法理、情理;扎实做好诉讼调解、辨法析理、服判息诉等工作。2011年以来,枣庄市各法庭审结的案件调解率达到了65.6%,服判息诉率达到了99.5%,且审结的案件无一上访、缠诉或因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化。

“墩苗施肥”激发活力

薛城区人民法院选调生孙忠鹏2004年大学毕业后,长期扎根基层法庭,取得审判资格后,每年办案数量过百件,于2010年被提拔为该院沙沟人民法庭副庭长。2013年初,组织又解决了孙忠鹏副科级职级,他成为该院最年轻的科级干部。

谈到自己的成长历程,孙忠鹏说:“刚到法庭时,自己满口法言法语,群众听不懂,也不理我的茬儿,自己感觉不大适应基层工作。通过庭长的传、帮、带,才慢慢地被群众接受了。”

“人民法庭处理的大多是家长里短的纠纷,要想处理好案件,必须得与群众说得上话、交得上心。”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惠从冰说,“在法庭建设中,我们十分注重提高法官与群众打交道的能力。”

枣庄法院通过走访基层群众、岗位练兵、法制宣传等,努力提高法庭法官熟悉社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有意识地把一些德才兼备、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放到法庭锻炼,并指派一些基层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对其进行结对帮教,传授乡土民情、民间习惯等方面的知识,培养造就了全国优秀法官、薛城法院邹坞人民法庭原庭长褚夫课等诸多先进典型,法庭干警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110人次。

枣庄中院政治部主任吴家金介绍说,枣庄法院还将进一步加强法庭干警的职业保障。枣庄市委、市政府下发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就落实法庭干警科级职级待遇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要求2015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表彰奖励、干部提拔、解决职级时优先考虑法庭干警。

据了解,枣庄法院27名法庭庭长中,正科级6名,副科级15名,占法庭庭长总数的77.8%。2012年以来,枣庄市基层法院领导班子调整中,被提拔人员均有法庭工作经历,许多同志直接从法庭庭长岗位进入了领导班子。

“全市人民法庭充分发挥身处一线、贴近群众的优势,加强自身建设,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在维护基层稳定、推动依法治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功不可没!”枣庄市委副书记梁宪廷这样评价枣庄法院人民法庭工作。(高键周永恒)

投诉举报法院工作人员的几种方法

有的地方支持网上立案,审查通过后,也不需要再邮寄纸质材料,有的地方则需要,各地立案庭规定不同,不能网上立案的,则可以邮寄立案,距离不远还可以去现场立案,没有规定必须去现场才能立案,有的地方法院还支持网上行政诉讼立案。

材料不齐,法院应明确告知需要补充什么材料,不构成立案条件的,法院应出具不立案裁定书,原告不服可以去上级法院投诉或起诉,上级法院审查后,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会下发到基层法院开庭审理,对不立案裁定书不服的,还可以向检察院12309控告。

符合立案条件的不立案、不立案也不告知理由、不出具裁定书、故意拖延立案、给立案制造障碍等情况,认为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办事,可以信访投诉,方法很多。

1、直接打12368找到受理法院或上级法院的信访投诉,外地加区号。

2、访问受理法院官网或上级法院官网,看看有没有互动信访、或公开的投诉电话、邮箱。

3、访问最高法官网投诉,不过需要提供具体工作人员姓名才行。

4、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裁定、判决等行为不服,还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申诉。

5、访问中国法院网,给大法官留言进行投诉,如下图:

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条款无效(枣庄法院)

信息源于:临时仲裁ADA

审理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04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21.05.21

当事人

申请人:威海市宇凯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枣庄市仰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威海市宇凯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仰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威海市宇凯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2020年10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波型钢护栏新装劳务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如发生工程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事实上该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现该案就管辖问题出现异议。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双方的《波型钢护栏新装劳务工程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枣庄市仰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威海市宇凯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枣庄市仰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波型钢护栏新装劳务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1、如发生工程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枣庄人民法院,枣庄中院法官电话-第1张图片

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可签订附加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枣庄仲裁委员会

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枣仲通字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威海市宇凯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对你方于2021年1月18日提交的提请仲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本会认为你方与枣庄市仰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于2020年10月19日签订的

《波型钢护栏新装劳务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中没有明确约定由本会管辖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和本会仲裁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故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威海市宇凯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枣庄市仰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十四条虽约定“如发生工程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未能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此事项重新达成了补充协议,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威海市宇凯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仰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波型钢护栏新装劳务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四条仲裁条款无效

选定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选定仲裁委员会是仲裁协议的要件之一,“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随着商事仲裁的发展,“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一要件呈逐步宽松趋势。2016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2021年1月8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支持在自由贸易港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之间约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相关争议进行仲裁”。2021年3月22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之间约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相关争议进行仲裁”。《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仲裁协议的要件不再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第二十一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的协议”。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以向当事人共同住所地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当事人没有共同住所地的,由当事人住所地以外最先立案的第三地仲裁机构受理”。

本案例中,施工合同约定“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如何理解“当地”,涉及合同解释和对支持仲裁原则的落实。在(2021)粤0607民初3762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指出“结合上述合同条款所约定的合同行为履行地点及合同约定建设的环保项目所在地址等,可以确定‘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所指的‘当地’为合同履行所在的佛山市三水区。由于佛山市三水区的行政区域隶属于佛山市,而佛山市仅有一间商事仲裁机构即佛山仲裁委员会,据此确定《环保废气治理安装合同》第九条所指的当地仲裁委员会,是指佛山仲裁委员会”。在(2021)皖01民终7663号民事裁定书中,一审法院认为“因案涉合同的履行地在合肥市,合肥市仲裁委为合肥市内的唯一仲裁机构,李新恒与铜冠公司约定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应为合肥市仲裁委员会”。最高法院在(2015)民一终字第351号民事裁定书中也指出,“双方当事人均系法人单位,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对当地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情况明知”。此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中院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法院报核;待高级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本案例法院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报核程序,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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