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诉讼常见问题都在这里了,速看
4月1日上午,大兴法院召开“疫情防控期间网上诉讼情况通报及常见问题解答”线上新闻发布会,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在线观看进行“云监督”。发布会全程通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新浪微博平台直播。会议由该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单祖果主持。
发布会上,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闫春生首先就该院在疫情防控期间网上诉讼情况进行了通报。闫春生表示,该院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益,确保人民群众安全、顺利地参与网上诉讼,在推进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网上诉讼服务等方面多措并举、有益探索,取得了显著工作成效。
聚焦网上立案
高效审查“加速度”
1月31日至3月31日,大兴法院共审查立案申请4774件,其中网上立案申请为2396件,占比为50.19%;案件审查平均用时约为7小时,当事人在工作时间提交的立案申请基本能够实现即日审即时审,便捷的同时也保证了快速。
为了使人民群众知悉并了解网上立案的具体流程,该院通过采取现场指导与专项培训相结合、线下与线上宣传相结合的方式积极予以推广。
为了拓宽适用范围,该院在全市法院首个上线“保全易”网上保全平台,实现保全案件的“零接触”办理,拓宽网上诉讼程序参与度。自平台运行以来,在线审核保全案件33件,占同期此类案件立案总数的75%。
与此同时,该院与大兴区律协达成推进网上诉讼的合作协议,明确本***律师优先适用网上方式申请立案、保全的具体流程和标准;与相关主体充分沟通,将物业、供暖、借款等类型化案件纳入优先适用网上立案范围,推进网上立案的集约化、精细化管理。
聚焦网络庭审
云端解纷“不停摆”
1月31日至3月31日,大兴法院累计开展网上开庭、谈话、调解2000余件,线上开庭谈话调解率近18%。2020年一季度集约开展电子送达12117件,电子送达使用率达到106.03%。
据悉,大兴法院与平安保险、阳光保险等11家保险公司签订《网上担保及直赔解纷机制合作协议》,建立财产保全案件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网上办、直接办、一次办工作机制。此外,该院还分别从加强技术保障、强化数据监控、健全工作规范、构建合作机制四个方面推动网上办案工作有序开展。
聚焦线上诉服
接诉即办“零距离”
抓紧抓实抓细“接诉即达、接单即办”联系法官工作机制,累计完成在线诉讼咨询3610次、案件查询2282次、答复留言924次、处理投诉建议19次,各项工作期限内办结率达100%。
疫情防控期间,为了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诉讼服务,大兴法院构建了覆盖立审执、线上线下全方位全流程立体化的“接诉即办”体系,将线上诉服、网上立案、即时调解、即时审判、执行联动等服务内容囊括其中,并按照1+1+4组建接诉即办信息中心,完善配套机制提升信息中心处理能力。该院还特别增加了疫情防控服务热线数量,确保当事人在立案、诉服、申诉信访接待等现场办公场所关闭情况下能及时获得诉讼服务。
网上诉讼常见问题20问
通报会上,针对网上诉讼中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20个问题,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赵玉东一一进行了解答。
一、网上立案常见问题
1.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申请立案?疫情结束后会有何变化?
可选择网上立案和邮寄立案两种方式。网上立案可微信搜索“北京移动微法院”或登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在相应的立案平台根据提示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邮寄立案就是将纸质版申请材料邮寄至法院。大兴法院立案咨询电话:010-57362851/57362384。疫情结束后,上述两种方式依然也是提交立案申请的重要途径。
2.网上立案和邮寄立案选择哪种方式更好一些?
总体来看,网上立案更加便捷,建议优先考虑。对于确实不适合网上立案的案件,邮寄可以作为补充方式。
3.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的材料有何特殊要求?
邮寄立案、网上立案的审查标准等同于现场立案的标准,因此需准备的材料也是一样的,只是形式上有区别。选择网上立案的,需要提前将案件材料扫描或拍照并注意保持照片或扫描件清晰可见。
4.财产保全能在网上申请吗?
可以。大兴法院自主开发的“保全易”网上保全平台已上线运行。申请人可在微信中搜索“保全易”小程序,填写保全申请信息、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审核。如需申请保函,可向入驻平台的保险公司在线申请,也可线下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两种方式可自由选择。
5.网上立案的时候,所有证据材料都要拍照上传吗?
尽量一次上传全部证据,如能将证据扫描在一个电子文件上最为方便。若证据实在太多又不具备扫描条件,可以上传主要证据,如证实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告具体明确的证据以及证实法院有管辖权的证据,待审核通过后再将完整的证据邮寄至法院。
实践中会出现一个原告基于相似的案情起诉多个被告或多个原告起诉同一被告的批量案件,称之为“串案”。这种案件不建议部分网上立案、部分邮寄立案。因为网上立案与邮寄立案的审查进度会有差别,可能会造成立案时间不同,不利于审判过程中统筹处理。此类案件请尽量统一采取网上立案。
6.网上立案、邮寄立案过程中容易在哪些方面出问题?
a.注明原告或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很重要;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的,应该特别注意加盖清晰的公章;c.诉讼请求要具体明确,如析产或继承案件,一定要根据市场行情对财产价值进行估算,并在诉讼请求处注明,以方面确定诉讼标的;d.邮寄立案时不需要邮寄证据原件,只需要邮寄复印件即可,原件庭审时再提交。
7.网上立案处理结果有哪些?
符合规定的,审核予以通过,系统会发信息告知。不符合规定的,审核不予通过。如果因所提交的诉讼材料不齐备或者诉状格式不符合要求,会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于规定的时限内补正。不宜通过网上方式完成审核的,终结审核,并告知当事人邮寄起诉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8.网上立案申请不予通过常见的原因有哪些?
a.诉讼材料图片不清晰、上传格式不正确导致工作人员无法打开。
b.诉讼材料不全:起诉书、申请书落款处没有签名,公司法人没有盖公章,或者加盖公章不清晰。
c.缺少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也未盖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授权材料只上传了授权委托书,未提交相关关系证明的材料;未上传证据或上传不完整;被告、被申请人为公司法人的,没有提交工商信息查询的材料。
9.网上提交了申请或邮寄材料后多长时间会收到通知?
总体来看,网上立案更加便捷,建议优先考虑。对于确实不适合网上对网上申请的审核一般不会超过两个工作日。邮寄立案的,我们会在收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发送信息或拨打电话的方式反馈审查结果。如果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或邮寄立案材料(查询结果显示我院已经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反馈结果,可拨打电话010-57362384/57362851询问。立案的案件,邮寄可以作为补充方式。
10.我的案件诉讼时效快届满了,等邮件到法院时已超期咋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只要在期满前寄出材料,就不会视为超期。网上立案也是一样,提交成功后就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二、网络庭审常见问题
11.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在线缴纳诉讼费?
诉前调解阶段无需缴纳诉讼费,案件转入审判程序后审判人员会第一时间通知缴费。在线缴纳诉讼费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审判人员提供的二维码扫码缴费,二是微信关注“北京移动微法院”公众号注册登录后进行缴费。
12.网上开庭需要具备哪些必备条件?
一是要有匹配的软件系统,云法庭目前仅支持手机安卓系统和Windows电脑端;二是通畅的网络环境,请尽量在网络信号较好的场所参加网络庭审;三是证据材料要提前电子化并上传云端。
13.网上开庭可能遇到哪些技术问题?
比较常见的有两个。一是收不到验证码。如果与法官约定好开庭时间,但之后没有收到开庭验证码,应及时联系法官,以便法官查找问题并重新建立云法庭会议号,千万不要等到快开庭时才联系。二是不知如何签笔录。点击屏幕上的“确认笔录”后即可按照提示进行签名,并写明日期;如签不上笔录或者突然断网,应尝试使用同一会议号再次登录,或及时联系法官说明原因,并沟通下一步操作方法。
14.网上开庭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网上开庭与现场开庭从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正式的司法审判程序,必须严肃认真对待。确认开庭方式和开庭时间后,除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必须按时参加庭审,否则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15.自己不会操作或证据过多,是不是就不能网上开庭了?
网上开庭的当事人端操作程序并不复杂,经审判人员指导一般人都能掌握。个别年岁较大、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可邀请亲戚、朋友帮忙操作。证据多的,可根据法官的指导提前将证据邮寄给法官及对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特殊时期,大家应共克时艰,尽量配合庭审程序,促进纠纷的尽快化解。
三、线上诉讼服务常见问题
16、如何查阅自己案件的档案材料?
如果案件尚未审结,需联系承办法官咨询查阅事宜;如已审结归档且完成电子扫描,可以选择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申请网上阅卷。具体操作为:打开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注册--登录--网上阅卷--等待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查阅。大兴法院网上查阅咨询电话12368,询问审批进展请拨打010-57362704。
17.如何查询案件进展?
可微信关注“北京移动微法院”或注册登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验证身份信息后查询,或通过案件查询码进行查询(查询码在立案告知书中载明)。还可拨打12368热线,由工作人员协助进行查询。
18.如何快速联系承办法官?
一是通过大兴法院推出的“诉服直通车”查询办案团队联系电话直接进行联系,如其本人座机电话无人接听,可联系团队其他成员如助理、书记员。因办案法官开庭、外出执行或调查等原因,正常工作时间可能不方便接听电话。因此,最好在每天8:30-9:00、11:00:-11:30、13:30-14:00、17:00-17:30这些时段拨打。
二是如果通过上述方法未取得联系,可拨打业务部门联络人电话进行联系。
三是如果以上方式均未联系成功,可拨打12368,由工作人员协助进行联系。
19.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
优先适用电子送达。依托北京法院集约送达一体化平台,可开展包括电子邮箱、微信、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和传真五种方式进行电子送达。
20.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向承办法官递交材料?
应先与承办法官联系以确定递交方式。如联系不上承办法官,可拨打12368热线,工作人员会帮助联络。目前,主要是通过邮寄方式递交。大兴法院本部及各派出机构的邮寄地址在“大兴法院网”均有公示。
直播大家谈
END
供稿:大兴法院
摄影:钱坤
编辑:杨盛宾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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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执行案件"一案双查",严查法官乱执行和违法违规行为(2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系统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促进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是指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协调配合,统筹督查下级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问题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将“一案双查”作为落实执行工作“三统一”要求,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要始终坚持执行机构与监察机构分工协作,检查案件执行情况与检查执行干警履职情况同步进行,严格查处执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行为与完善执行干警依法履职保护机制紧密结合,既要严肃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弄虚作假、不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及意见等行为,确保依法规范公正廉洁执行,又要注重充分保护执行干警正当权益,防范和减少办案风险。
第三条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线索来源主要包括:
(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党政机关反映或转交;
(三)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四)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五)院领导、执行机构负责人等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点督办事项;
(六)涉执行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
(七)办理执行复议、协调、监督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八)执行指挥中心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九)其他途径发现的涉执行问题。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确定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收集、筛选“一案双查”线索,提请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与监察机构会商;监察机构收到涉执行举报投诉的,也可以作为“一案双查”线索与执行机构会商。
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确定对有关线索是否启动“一案双查”。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线索,由司法巡查组、审务督察组或联合检查组提出意见,提交执行机构、监察机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启动“一案双查”。
第五条
确定“一案双查”线索后,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应联合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向下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进行交办。
下级法院收到“一案双查”线索后,应立即组成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共同派员组成联合督导组或联合调查组,对下级法院联合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或直接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确定交办的“一案双查”线索,可以根据需要指令相关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一案双查”联合调查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调卷审查,通过查阅卷宗检查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是否合法、及时、全面;
(二)系统检查,通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等查看节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节点超期、数据造假等情形:
(三)听取当事人意见,通过电话约谈、走访面谈等方式与案件当事人或信访人沟通,了解诉求及案件情况;
(四)内部谈话,约谈相关执行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相关人员,了解案件办理和监管工作情况;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一案双查”联合调查组在工作中,要坚持全面检查原则,既要检查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包括执行案件办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执行质效数据是否弄虚作假,执行管理是否存在漏洞,机制建设是否完善以及是否存在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部署或意见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形;也要检查执行干警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办案纪律与作风建设规定等问题,执行工作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是否到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下级法院应在上级法院指定期限内上报“一案双查”调查报告,报告应包含调查经过、查明事实、问题分析和处理意见等内容。上级法院认为需要继续调查核实的,可责令下级法院限期补充调查,也可直接派员赴当地调查,必要时还可以组织听证,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第九条
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收到下级法院调查报告并分别核查后,应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形成检查结论,分别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一)执行监督纠正。发现案件办理确有错误的,可以将问题反馈至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自行纠正,也可以由上级法院直接立案监督纠正。
(二)督促限期办理。发现案件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情形的,应当逐级向执行法院发出督办意见,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推进执行进程等;发现执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或漏洞的,可要求下级法院限期改进。
(三)违纪行为处分。发现执行干警存在违规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根据处分权限移送相关法院或职能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建议相关法院移送有关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通报、约谈及纳入考评。经启动“一案双查”发现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存在需要整改的典型问题,以及下级法院对“一案双查”工作开展不力的,上级法院可启动约谈机制责令整改。凡经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一案双查”被约谈或通报的,将作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平安建设考评(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扣分项处理。
第十条
上级法院启动“一案双查”后需要向相关当事人或信访人反馈的,对反映执行行为违法、不规范等问题的案件,以执行机构为主,监察机构配合共同做好反馈及息访疏导工作;对反映执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的案件,以监察机构为主,执行机构配合做好反馈及息访疏导工作。
第十一条
上级法院经“一案双查”结论为举报或反映问题不实,执行干警不存在违规违法违纪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等问题的,应明确告知举报人或者反映人检查结果,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保护执行干警依法履职、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开展执行工作“一案双查”。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开展“一案双查”工作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本规定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高法资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依法切***律师诉讼权利(附规定全文)
□依法切***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与辩护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申请调取证据权、代理申***律师的人身安全
记者1月1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已于近日印发,强调要充***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切***律师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立案庭庭长姜启波分别介绍了有关情况。
郭锋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律师在严格公正司法中的积极作用,《规定》的出台,旨在***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落实到位,切实解决***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最为关切的现实问题。
《规定》共10条,以三大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进一步明***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辩护权、有关申请权等诉讼权利以及人身安全的保障。在阅卷权方面,《规定》明确,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法院,还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规定》强调要依***律师辩论、辩护权,指出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律师意见。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等情况外,不***律师发言。
依***律师的人身安全也是《规定》的重点内容之一,强调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出现当事人矛盾激化,可***律师人身安全情形的,法庭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在法庭上发生的殴打、威胁、侮辱、***律师等行为,法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
姜启波介绍了人民法***律师立案、参与多元化解和代理申诉等情况。他说,在立案工作中,人民法院大力倡导“绿色发展”,运用互联网技术,让律师更加便捷地完成立案程序,许多法院采取了网上立案、现场自助立案以及异地法***律师立案等方式,大大***律师立案。
姜启波介绍说,最高人***律师服务***律师信息库已于2015年11月16日开通,目前该信息库***律师事务所信息21000多条,***律师个人信息80000多条。通过服务平台,律师可以完成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电子送达、联系法官等工作,该信息库将在适当的时间为全***律师服务平***律师身份验证服务。(记者罗书臻)
法发〔2015〕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依法切***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依法切***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律师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作出如下规定:
一、依***律师知情权。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律师。
二、依***律师阅卷权。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应当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三、依***律师出庭权。确定开庭日期时,***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三***律师。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律师带助理出庭的,应当准许。
四、依***律师辩论、辩护权。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律师意见。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等情况外,不***律师发言。
五、依***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官经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或者进行法庭调查。经审查确认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六、依***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
七、依***律师的人身安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当事人矛盾激化,可***律师人身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在法庭上发生的殴打、威胁、侮辱、***律师等行为,法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
八、依***律师代理申诉的权利。对律师代理当事人对案件提出申诉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真处理。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律师向申诉人做好释法析理、息诉息访工作。
九、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要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缴费、查询、阅卷、申请保全、提交代理词、开庭排期、文书送达等功能。有条件的法院要为参加***律师提供休息场所,配备桌椅、饮水及其他必要设施。
十、完***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要指定专门机构负***律师投诉,公开联系方式,畅通投诉渠道。对投诉要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律师。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权利提出的建议,要及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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