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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装修怎么算(江苏省农村房屋拆迁与赔偿标准新是什么)

中国法学 2024-03-08 02:03:28 拆迁知识 275 0

江苏省农村房屋拆迁与赔偿标准新是什么?

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江苏省、苏州市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吴江市制定了本办法。

第一章 拆迁管理

第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涉及房屋拆迁,取消宅基地安置,由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有条件的镇(区)可建造小高层或高层公寓房安置。

第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外农村居民房屋拆迁可选择自建房安置,但应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鼓励放弃宅基地选择定销公寓房安置。对整村整组征地拆迁的以及无地组拆迁的,一律实行定销公寓房安置。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房屋拆迁涉及的评估、测绘、动迁、房屋拆除的具体工作,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实施。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迁补偿等相关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中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定销公寓房价格审批、鉴证、仲裁工作。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中合法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批建面积为准。具体由各镇(区)界定。

第八条 房屋拆迁各类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房屋重置评估价。按城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

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积为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不作安置。超过合法批准部分作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002年4月1日后批建的房屋,不再另计附房面积,超过批建的部分按违章处理,不予补偿。不足批建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2.房屋装修评估值。

3.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合理确定。特殊附属物补偿,由各镇(区)委托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偿价格鉴证。

4.辅助补贴。(详见房屋拆迁辅助补贴补偿标准表)

5.房屋区位补偿。720元/㎡×房屋安置基准面积。

6.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签协及时、按时搬迁的原则上给予不大于18000元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镇(区)按拆迁项目自行确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中评估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拆迁项目启动日期为准。

第十条 进行突击种植、养殖、装修、改(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以现金支付给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和定销公寓房的差价补偿。定销公寓房差价计算式为:[(定销公寓房市场单价—定销公寓房安置基价)×安置基准面积]。

第十二条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作为安置基准面积,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

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与安置定销公寓房总额结算差价。

安置房的基价为拆迁时安置房屋的重置等级单价+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安置面积在基准面积内按安置基价结算。超过安置基准面积20平方米以内按110%结算,超过安置基准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市场价结算。全部超购的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足安置基准面积的部分,拆迁人按第十一条规定给予拆迁定销公寓房差价的补偿。

第十三条 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进行补偿后,根据《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用于安置的拆迁定销公寓房的市场价、层次调节系数、自行车库单价、汽车库单价、防盗门价、层高2.2米以上阁楼面积单价以及各套型无洁具、内门的补贴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测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认定。

第十五条 户口在拆迁区域,6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老龄人,经民政部门确认具备“五保户”条件,力购房的,经本人申请,原房仅补偿房屋重置评估价后,由给予妥善安置或由拆迁人提供不大于60平方米房屋供其居住使用,居住人去世后由拆迁人收回。

第四章 配套规定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按合法有效房屋计户,被拆迁人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住宅面积。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安置。

第 一户中原拆迁房屋中涉及未在本市内审批过宅基地的户籍在册农业人员,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增加安置基准面积,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一户中原拆迁房屋面积按户籍在册农业人员计算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基准面积安置,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中符合《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三)、(四)规定条件的农村分户,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对新分出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作为安置面积基准,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在房屋拆迁时一并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的其他安置对象的界定:

1.全家户籍已转为非农的,原建于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比照本办法补偿安置。

2.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经鉴定属D级危房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的,由所在镇(区)组织会审批准后,进行预拆迁。

3.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在本市内未审批过宅基地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基准安置,不享受房屋区位补偿。在户籍所在组拆迁中,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随拆迁项目办理。

4.拆迁中涉及应当有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时放弃或已处分的无房户不再安置;离婚人员分得房屋的,离婚双方均按实际的合法房屋面积作为安置基准;离婚一方已拆迁安置,另一方符合无房户条件,按无房户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户籍在册农业人员指《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界定范围。

第二十二条 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的失地农村居民,有关社会保障事宜,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与安置定销公寓房总额结算差价。

安置房的基价为拆迁时安置房屋的重置等级单价+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安置面积在基准面积内按安置基价结算。超过安置基准面积20平方米以内按110%结算,超过安置基准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市场价结算。全部超购的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足安置基准面积的部分,拆迁人按第十一条规定给予拆迁定销公寓房差价的补偿。

第十三条 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进行补偿后,根据《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用于安置的拆迁定销公寓房的市场价、层次调节系数、自行车库单价、汽车库单价、防盗门价、层高2.2米以上阁楼面积单价以及各套型无洁具、内门的补贴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测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认定。

第十五条 户口在拆迁区域,6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老龄人,经民政部门确认具备“五保户”条件,力购房的,经本人申请,原房仅补偿房屋重置评估价后,由给予妥善安置或由拆迁人提供不大于60平方米房屋供其居住使用,居住人去世后由拆迁人收回。

第四章 配套规定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按合法有效房屋计户,被拆迁人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住宅面积。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安置。

第 一户中原拆迁房屋中涉及未在本市内审批过宅基地的户籍在册农业人员,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增加安置基准面积,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一户中原拆迁房屋面积按户籍在册农业人员计算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基准面积安置,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中符合《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三)、(四)规定条件的农村分户,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对新分出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作为安置面积基准,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在房屋拆迁时一并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的其他安置对象的界定:

1.全家户籍已转为非农的,原建于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比照本办法补偿安置。

2.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经鉴定属D级危房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的,由所在镇(区)组织会审批准后,进行预拆迁。

3.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在本市内未审批过宅基地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基准安置,不享受房屋区位补偿。在户籍所在组拆迁中,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随拆迁项目办理。

4.拆迁中涉及应当有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时放弃或已处分的无房户不再安置;离婚人员分得房屋的,离婚双方均按实际的合法房屋面积作为安置基准;离婚一方已拆迁安置,另一方符合无房户条件,按无房户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户籍在册农业人员指《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界定范围。

第二十二条 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的失地农村居民,有关社会保障事宜,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农村自建房被征收拆迁?

国家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法定最低标准: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一般农村自建房补偿有三种

1、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

农村房屋拆迁装修怎么算(江苏省农村房屋拆迁与赔偿标准新是什么)-第1张图片

2、纯货币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各地有区位补偿价,当地网站或者国土部门网站可查询、了解)。

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照面积,拆多少补多少。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以上都是住宅的补偿,但是厂房跟住宅的补偿有所不同,因为对您的实际情况不了解,所以不能多加判断。正常我们接触的案件当中,厂房跟住宅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无论是建筑材料,建筑格局以及室内装修的情况,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具体可以请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的价格要求合理补偿。实际情况中,我们见到的厂房都比较简陋,想要按照住宅的标准进行补偿确实有些困难,通常都是补偿建筑成本价,但是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争取。有营业执照的,应该提供相关材料,要求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拆迁时需要注意哪些?

进行拆迁补偿,首先就要进行评估。

在评估时,评估机构的选定很重要,很多地方都是拆迁部门直接指定评估机构,这对拆迁户是很不利。根据法律规定,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户协商、投票选定,或由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选定,否则评估过程本身就可以认定违法。

评估结果有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其中分户评估报告必须要送达给拆迁户,保障拆迁的户的知情权。另外,评估报告需要有评估机构的盖章和两个有资质的评估人员的签字,否则评估报告本身是无效的。

对于评估标准,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就是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评估房屋周边类似房产市场价。所以拆迁改造并没有固定要补偿多少钱,一切都要根据房屋市场价值而定。

如果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那么他可以获得的补偿款一般包括:房屋评估价值、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中转费、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等。

如果拆迁户选择产权置换,法律规定的置换是,分别对原房屋和回迁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中间的差价多退少补。

法律从未规定过具体的房屋置换比例,但是实践中,拆迁部门不会走这些繁琐的评估程序,而是直接按照原有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安置面积。这种比较简便,但是对于拆迁户来说也要具体分析其利弊。

比如说有些时候,虽然安置的面积比较大,但是位置却很偏,安置房的单位面积市场价远远低于原房屋。这种情况下,及时安置房面积比原房屋面积还大,但对拆迁户来说还是吃亏的,按照规定,拆迁部门还应该把原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的差价返还给拆迁户。

最后,国有土地拆迁规定在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一些地方法规,集体土地拆迁则规定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自然资源部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法规、地方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法规等。拆迁户朋友一定要准确理解这些法规,不轻信网络上或听说的谣言,合理合法维权。

2021农村征收旧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房屋的价格进行一定的评估,然后所得出一定现金金额来进行,一定货币补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征地拆迁对村集体怎么补偿?

第一,在农村征地拆迁中,除非村集体有未划分到户的集体土地和公房外,直接属于村集体的补偿基本没有。第二,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征地社集体将会因土地征收而获得一定的集体收益,若社集体有公房被拆迁的才有拆迁补偿。第三,农村征地拆迁中的集体收益,必须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处置使用。

这是从事过农村征地拆迁的笔者,结合当地正在执行的政策,给出的答案。下面,就择其要点说说相关情况。

一、关于征地拆迁中集体收益的问题

(一)村集体能获得补偿的情形。就是两种情况,村集体有未划分出去的土地被征收的,村集体的公房被拆迁的。

村集体的预留地、公地,就是村集体未划分到社里和农户的土地,就是某一片土地(含山地、林地、荒地)既不属于村里的某个社,也不没有划分给某个承包户。这种情况,就农村实际来说很少,基本的村集体都没有这种无主的土地。

村集体的公房。比如村集体的办公房、集体修建的农产品加工房等,在征地拆迁中有可能会涉及村集体公房的拆迁。

(二)社集体能获得补偿的情形。一是因该社土地征收而衍生的集体收益,二是若有公房被拆迁而获得补偿。

因土地征收而衍生的集体收益。(1)按本社征地面积计算的土地补偿款扣除公益金后的剩余部分,比如笔者这里是土地补偿款的20%为集体收益。(2)社集体未划分到农户的土地的青苗及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这是大家说的公地相关补偿。(3)实际征地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青苗及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社集体公房被拆迁而获得的补偿。这种情况很少,一般的社集体都没有公房,即使有的也是老早就卖给了私人。

二、关于征地拆迁中集体收益的处置问题

(一)关于用途的规定:用于发展本集体组织的集体经济和安排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关于处置使用的程序:按村民自治的规定,拟定、通过处置使用方案,并报批后进行使用和分配。就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村集体的这部分收入大多会用于集体公益设施建设(不少还涉及另行建设公房等),由村民决定其具体的使用。社集体的这部分收入目前以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较多,由社员大会决定其具体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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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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