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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把他的占地补偿款转在妻子名下)

中国法学 2024-03-08 19:03:00 拆迁知识 568 0

丈夫把他的占地补偿款转在妻子名下?

您好。

占地补偿款在法律上规定属个人所有。(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

丈夫把他的占地补偿款转在妻子名下有两个解释:

1.家里是妻子管理财务,所有的收入,支出都由妻子负责。

丈夫把他的占地补偿款转在妻子名下只是服从家庭的财务管理。

占地补偿款可以是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共同财产。

妻子可询问丈夫占地补偿款能否在生活中使用。

丈夫反对使用,占地补偿款不属于共同财产。

2.家里是丈夫管理财务,所有的收入,支出都由丈夫负责。

丈夫把他的占地补偿款转在妻子名下需要指定是否代管。

丈夫指定妻子代管,则占地补偿款不属于共同财产。

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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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是用地单位对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今后生活出路给予的一种补偿,不同于男女婚后一方接受赠予的财产性质。土地征收补偿费不应归属于《婚姻法》第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是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被征地一方所有。因此,土地征地征地补偿费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实践中是怎么处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离婚纠纷案件的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在处理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离婚纠纷案件时,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财产性质也存在较大的争议。但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该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理由如下:

(1)安置补助费具有人身专属性。取得安置补助费的前提是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可见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地农民今后的生产、生活的补助费用,牵涉到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农民失地后的生产生活及今后的出路问题,因而安置补助费专属于被征地农民个人所有较为合理。

(2)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界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符合公平原则。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被征地农民今后生存的主要依靠,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意味着分给另一方一半的土地补偿款的话,失去土地一方将永久地失去一半的生活保障。而且另一方多数也来自农村,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他(她)在原居住地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法律允许另一方来分割失地一方的生存依靠,则双方的生存依靠是不平等的,因此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

(3)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界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有法律有法律可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该条规定可看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

拆迁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把他的占地补偿款转在妻子名下)-第1张图片

因此,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是失地一方另行创业的生产补助费用,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这对被征地农民较为公平,也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如遇此类纠纷,失地农民可以***律师运用法律和法理来主张土地征收补偿款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获得的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所有房屋被拆迁,所得安置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对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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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结婚前买的后来拆迁又换了套房这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一方房产婚后拆迁安置 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此时要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如果有增值的,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该按共有处理。 综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该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我们应当明确,等值,等的是离婚该房产的价值,包括该房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这笔补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您好,按照您说的情况,这笔拆迁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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