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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付拆迁办的人(拆迁时请律师有用吗)

中国法学 2024-03-06 19:03:29 拆迁知识 1022 0

怎样对付拆迁办的人,拆***律师有用吗?

有用。

一、律师掌握着专业的拆迁维权知识。

先随意列举几个拆迁维权过程之中的经常遇到的词汇。比如,房产置换、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许可证、拆迁纠纷裁决、拆迁评估、征补条例、异地兑换。试问,你对这些词汇的含义是否了解?我想大多数人对这其中的大多数词汇都感到陌生。甚至有少部分人,对上述概念几乎一无所知。但是,要知道的是,这些真的是征地拆迁领域最基本的概念,是每一***律师耳熟能详的概念,也是他们经常运用的概念。那么,问题来了,对这些有关拆迁的基本知识都不了解的话,如何参与与拆迁人的谈判?如何判断拆迁人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就***律师,只要不研究征地拆迁领域,对于其中的许多门道也是不清楚的,更别提普通民众了。总结一点,***律师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在拆迁维权中是一把利器,普通民众是不掌握这项武器的。

其中,关于权利行使期限的问题,在这里要特别提一下。征地拆迁领域和其他领域一样,权利行使都是有期限的,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如果超出了上述规定的10日期限,被征收人就没有权利再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即使申请也会被驳回。这意味着被征收人只能接受原客观性、公正性可能出现偏差的评估结论。如果涉及到复议或诉讼,相关期限限制就会更加复杂。可以毫不隐晦地说,***律师稍加不注意,都会犯错过权利行使期限的错误,试问,在各种期限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欠缺专业知识背景的普通人,如何能做到统筹兼顾,万无一失呢?

二、律师的介入,会唤起的重视性。

现在,我们退一步讲,即使真的存在犹如专***律师一样精通征地拆迁领域的各项知识、门道的当事人。那么,对于这样一类当事人,是否就没有必要聘***律师进行维权了呢?其实,我们觉得答案是否定的。***律师***律师,律师维权本身就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就是这样,若是被拆迁人自己与其进行拆迁谈判,它就会假定你对拆迁补偿并不了解,你不是一个专业的人,你是一个好糊弄的人。因此,它会百般刁难你。即使你最终会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赢得自己的权益,但是,中间你可能会面临很多本来没有必要遇见的困难。但是,***律师出马,一切都会不一样。如果面***律师,它心态上首先就会转变。它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专业的人,它必须以一种更加平等、谨慎的态度来实施自己的行为。这就为拆迁谈判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总结一句话,律师的介入,会唤起的重视性,让其以一种更为诚恳的态度对待拆迁谈判。我们之前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我们有一个当事人,之前一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信息公开,可总是以各种推脱,无奈之下,当事人只好找到了我们。我们在接手案件后,随即向寄送***律师函,大意告知我们接受了委托,并指出不予告知行为的违法性。于是很快,当事人就拿到了想要的文件。其实,从法律来说,律师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从性质上来说只是一种告知行为。但是,其在实践中又非常奏效。因为知道,如果无***律师函,将***律师采取下一步措施,如提起诉讼等,这将会给带来麻烦。***律师的忌惮,才会导***律师的话语权。

由上一点引申开来,我们发现,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只要聘请了专业的拆***律师,最终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通过达成和解的结案的几率非常高。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分析。从角度来说,由于忌***律师的维权招式,并不敢报价过低,也不敢公然违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总之,会尽量避免被拆***律师抓到把柄,否则会在拆迁谈判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律师这一方来说,***律师掌握着专业的拆迁维权知识,并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对征地拆迁实践的现状也颇为了解。因此,律师知道的报价合不合理,我方应不应该接受。也知道我方什么时候应该谈判,什么时候又应当拒绝接触。总之,律师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够有攻有收,掌握好分寸,把握一个度,在维护客户合法、合理权益的基础上,争取用协商谈判这一和平友好的解决问题。这样既为客户争取到了应得的补偿,也节省了双方的人力、物力、精力,还避免了双方对簿公堂之后,因各种因素致使被拆迁方权益受损的风险。

如何整治恶霸邻居?

大妈偷割邻居韭菜包饺子,孙子中毒后索赔50万,邻居:那不是韭菜!

韭菜鸡蛋馅饺子,一直是我的最爱。但是却想不到她会成为新闻发生的重要东西。

8岁的小男孩面对隔壁院子的韭菜突然想吃韭菜饺子了,奶奶知道后偷偷去割了一些韭菜给小孙孙包饺子吃,当时的场面其乐融融。但是过了一会,小孙孙有些不对劲,跟奶奶印象中的中毒症状极其相似。奶奶迅速赶到医院,对小孙孙进行救治,辛亏送的及时,目前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

老太要求赔偿

回家后,这位奶奶到邻居家要求赔偿50万,说邻居在公共场所不应该种植有毒植物,这是故意要毒害她孙子。据了解:当时邻居家没人,这位奶奶私自到邻居的院子,属于偷摘。

况且,据邻居本人说:“这不是韭菜,这是洋水仙。”

老太报警,邻居陷入迷茫

老太太报了警,警察认为出于人道主义,邻居可以适当赔偿部分医药费。警察还提出建议:让邻居以后给所有的植物插上牌子,写清楚品种,能不能吃。邻居面对此事陷入了迷茫:我应该赔钱?铲除水仙?我能否起诉老太太私闯民宅和盗窃呢?

老太太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据调查:老太太偷摘邻居的花不是第一次了。曾经邻居种植的郁金香、月季、绣球、小苍兰等植物都不同程度的被偷摘过。

老太太能出入别人院子的原因

鉴于老太太如何能出入对方的院子?据邻居说:他家的围墙为铁篱笆,修建的不高,也就50厘米,有一处年久失修。

律师发言

江***律师也对此情况进行了分析:

1.房屋的院子并非公共场所。

2.洋水仙虽食用有毒,但种植并不违法。

3.老太太非法闯入他人住宅。

4.房屋主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老太该负全部责任。

网友怎么看?

个人看法

看完新闻后相信大家有了更为清晰的看法。我看完我也想不通:明明是趁着邻居不在,老太偷偷摘的“韭菜”,吃中毒了怎么还好意思让人赔偿呢?而且一开口就是50万。我***律师的分析是正确的,老太担负全部责任。但是邻居也应该对院子里的话进行些警示:例如树立个牌子告诉人有毒不可食用等等。大家觉得这个事怎么处理呢?

今日话题:你认为文章的邻居需要付这50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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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蛙养殖户遭遇强拆?

谢邀,感谢关注,养殖场强拆案件

案情概述

2001年初,根据相关文件确立的精神,将广西某市规划管理局部分职能授予高新区管委会。同年12月,市规划管理局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授权书》,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以及违章建筑处罚权等授予高新区管委会行使。

2003年,李某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该市某区园艺场建设房屋用于养殖。2014年7月,高新区管委会以需要对李某所建房屋进行规划检查为由,向其发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要求其携带相关手续到区规划监察大队接受检查,同日该大队对李某所建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笔录,确认了李某所建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同年8月,高新区管委会以李某未能提供上述房屋规划审批手续,涉嫌违法建设为由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李某建设的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并告知其收到告知书三日内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复核、听证。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要求其三日内自行拆除,并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年10月,高新区管委会对李某的房屋实施了,李某不服于2015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高新区管委会其房屋违法,判令赔偿相应损失共计123万。

法律分析

1、高新区管委会是否有权实施涉案强拆行为?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由此可知,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十三条关于“高新区所在地的市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高新区具体事务的派出机构,根据市的授权,对高新区的发展规划、科技创新、城市建设、土地、财政、外事、项目审批、劳动人事等事项进行统一管理”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所在地的市授予的其他职权”的规定,市可以对高新区管委会等派出机构予以明确授权,由其履行法律赋予市的有关行政管理职权。所以本案中市已明确授权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李某的农业养殖设施所在地属于高新区管委会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权实施的地域范围,因此,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实施涉案强拆行为。

2、李某养殖场的哪些损失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本案中,李某被拆除的建筑物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属于所以不能给予国家赔偿。

怎样对付拆迁办的人(拆***律师有用吗)-第1张图片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高新区管委会在过程中,本应依法妥善处置并保全证据,以证明其在过程中已尽慎重、妥善之注意义务,对李某所建违法建筑物中的已予清空并妥善处理。但高新区管委会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未尽到举证责任。由于高新区管委会的违法,李某仅能提供相关现场照片及财产损失清单,业已穷尽举证手段以证明动产损失的存在,虽然其对于动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举证,基于公平原则,对于案涉动产损失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适用上述法律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高新区管委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本案在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后,法院最终判决对李某养殖场内合理物品的损失等相关事实进一步核实后依据证据规则予以确定。

其实关于因导致的赔偿问题北京***律师事务所之前已经多次通过相关案例进行了论述,总的来说原告只要能对损害事实进行初步举证,符合常情常理往往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而超出常识常理如果没有确凿证据则不能获得支持。因此,如果房屋内存在价值超出一般市场价格的家具、设备等的情况,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事先留存证据证明其价值,否则法院难以支持。另外,在后,留存的建材物料的所有权归当事人所有,如果自行清理,则可以就此要求赔偿,反之,如果建材残料留存现场,因当事人自身疏于管理以至于生锈、霉变导致损失,则不能因此获得赔偿。

房屋租赁期间遇到拆迁怎么办?

房屋租赁在房屋拆迁中有几种处理场迁政策规定

1、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关系;

2、房屋所有人另行提供房屋租赁给房屋承租人。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安置,该项规定一般适用法定租赁和历史形成的租赁关系,对于市场租赁,建议通过解除租赁关系途径协商解决;

3、关于房屋租赁拆迁租房只要是合法的承租人才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同时在补偿当中有几种经常出现的合理的处理。

合法承租人可以获得赔偿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后,承租人就是拆迁关系中合法的承租人,是可以得到直管、自管产住宅房屋拆迁应有的补偿,但不包括非住宅房屋拆迁、市场租赁。

第一、房屋拆迁只有合法的承租人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首先承租人与出租人即被拆迁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应当是有效合同,当然如果有一份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会更好;

第二、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日应当在拆迁公告的日期之后,法定租赁双方分配补偿人与使用人分配补偿是有一定的区别对待的。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20%,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补偿款的80%,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计算,超出原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承租人全部取得。

公租房拆迁怎么补偿

1、公租房拆迁补偿可以协商解决。应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相关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拆迁工作统一由地方委托相关单位办理拆迁事宜,会事先发出拆迁公告和补偿标准的公告,被征收人如果不同意补偿的和数额等,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裁决;

2、公租房拆迁补偿的一些标准,公租房按私有产权房的90%补偿。也可以按,被拆迁人若为无房户且面积小于43平方的一律享受低43平方米的安置房,即在43平方米范围内多出原居住面积的免费得到;

3、货币补偿,在其他地方有商品房的仍可以得到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安置面积以货币补偿数额确定。

如何对待父母的无理取闹?

俗话说“老小老小”,等到人老了的时候,他们的思维就仿佛和小孩子一样,经常做出一些让常人觉得不可思议的事情,比如争抢东西、爱发脾气、喜欢争强好胜,其实这些都是人老的的一些正常表现,有时候可能真的有些事情做的过了头,那么面对这种“无理取闹”的行为,我究竟该如何去面对、去解决?下来我就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第一,换位思考,理性看待。人都有老的那一天,看到今天的父母,就应该想到以后的自己,这样我们就会更多的理解这种“无理取闹”。有时候,父母的这种无理取闹看上去似乎让我们觉得不理解,甚至有时候带有一点气愤,但是反过来想一想,是不是我们自己做错了什么,他们这么做或许在暗示我们什么,所以有的时候,在看到这种现象的时候,也该从我们自己身上找找原因。

第二,理解宽容,走其内心。小时候,我们是父母的孩子,长大后父母成了我们的“孩子”,我相信,任何事情都是事出有因的,父母的无理取闹不是无缘无故的,或许是我们的问题,或许是他们的问题,总之我们把用来宽容别人的心,来分给父母一点,我想这种‘’无理取闹‘’会变成“良言计策”,我们要学会走进他们的心里,知道他们需要什么,而不是在这种‘’无理取闹‘’发生后一味的去责备,去怪罪他们,到最后问题没有解决,反倒矛盾加深。以上就是我的观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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