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遗嘱无效,被索赔上百万遗嘱问题答案全在这里……
很多人认为,订立遗嘱,无非是用书面的形式把自己想要写的内容写下来。其实,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根据数据显示,在法院审理的遗嘱继承案件中,有60%左右的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例如:有的人在书写过程中,会用“我走了以后”或者“我离开以后”,但实际上这两个说法并不代表死亡。法律规定,继承是发生在死亡之后的,所以,这种表述可能会被判定无效。
定立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不是只发生在普通人身上,就连不太***律师见证的遗嘱都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律师事务所就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2019年2月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见证的遗嘱无效。为此,该律所承担了上百万元的赔偿金。
事情是这样的: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在为当事人进行代书遗嘱的过程中,遗嘱人通过口述遗嘱内容时,律师既没有做谈话笔录,也没有进行录音录像,而是***律师事务所后仅凭自己的记忆整理出了一份遗嘱。更严重的是,该遗嘱并不是当事人的亲笔签字,***律师代立遗嘱人签的字,然后由遗嘱人按手印。打官司时,因为没有有效证据证明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无法握笔签字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份代书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效遗嘱,使当事人丧失了遗嘱继承权,该律所因此被判决赔偿上百万元。
所以,立遗嘱是一件专业的事情,最好***律师,而且要委托能够胜任***律师,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那么,如何立遗嘱才是有效的呢?
首先,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为:
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应该优先选择公证遗嘱,最好不要轻易使用口头遗嘱。理由如下:
第一、公证遗嘱。
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且需要支付一定的公证费用,但是效力是最高的。
第二、自书遗嘱。
优点是方便、保密性高,且不需要见证人,但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三、代书遗嘱。
需要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并且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要慎重选择见证人,否则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第四、录音遗嘱。
由于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应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等信息,遗嘱人应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间等信息。
第五、口头遗嘱。
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急情况解除后,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必须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重新定立遗嘱。
立遗嘱人:,(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我在立本遗嘱时神志清醒、精神正常。
我的财产在我去世后按以下方式继承:
1.我位于的住房(产权证编号:)由继承。
2.我在行支行的银行存款元(以我去世时全部余额为准)由继承。
3.我名下轿车(车牌号:)由继承。
4.我持有的公司%的股权,由继承。
5.我在证券公司开户经营的全部股票由继承。.
6.其他财产:由继承。
上述遗嘱为本人内心的真实意愿,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干涉。希望大家尊重我本人的意愿,和平处理继承事宜。
本遗嘱一式份,本人保存一份,由分别保存一份。
立遗嘱人(签字):
年月日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遗产继承产生纠纷,亲姐妹诉至法庭,不按遗嘱按份额,究竟是咋回事
遗产继承作为一种事实的继承行为,有着明确的继承规则。订立遗嘱便是需要遵循相应的继承规则,你以为有效的遗嘱,有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不信?咱接着看。
基本案情
2018年许某英罹患肝癌,2018年5月25日下午在市人民医院尘洁分院病房,许某英请原被告的二舅、二舅母、大舅母、表兄许军到场,就其后事及财产继承作了安排,明确其曾借了6万元钱给被告,不要被告归还,位于安定村10组的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后事及家中人情料理均由原告负责(遗嘱附有录音)。
许某英于2018年5月30日出院,6月2日在家中去世,许某英后事也均由原告处理。许某英去世后,被告对外宣称位于安定村10组5号的房产归其所有,且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出售许某英承包地上的苗木,更换大门锁,使得原告无法进屋。
原告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多次与被告协商,并多次请亲戚朋友进行调解均无果。原告认为,母亲许某英去世前5月25日所立遗嘱为其最后的有效遗嘱,原告有权按照遗嘱继承许某英的所有财产。
从上述案情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
对于许某英的遗产分配而言
的原告有很大机会胜诉
然而事实又会是怎样的呢?
法院认定
原告所提供的录音并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条件,故其不能达到遗嘱的效力。故案涉房屋中属于许某英的份额,现即应当由原告薛晓某和被告薛永某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关于分配方式,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据此本院酌情认定关于案涉房屋:原、被告各享有二分之一。
原来,原告所提供的录音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条件,遗嘱有效还需要满足以下情况: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所以在需要做出财产继承遗嘱的时候,必须要遵守相应的要件,只有这样,才不会因遗产而产生的不必要的家庭矛盾,既解决家庭问题,也正确表述了逝者的真实意愿。
订立遗嘱不分遗产给父母有什么后果
以下是案例分享的第21篇。
大家都知道,个人可以通过在生前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遗产,但是订立遗嘱除了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内容上也会受到法律的一些限制。
先看本期的案例。
案情简介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胡某、郑某夫妻育有二子一女,长子为胡某斌,次子为胡某正,女儿早已出嫁。
两原告于1987年建造了坐落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的三层楼房二间。1990年间,两原告分家析产,将坐落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的三层楼房一间分析给胡某斌所有,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的三层楼房一间分析给胡某正所有;两原告由胡某斌、胡某正赡养。
1993年7月1日,胡某斌对其分析得到的房屋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黄集建(93)字第XXX号】。胡某斌与被告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应某系被告程某的儿子,胡某斌的继子。约在2009年间,胡某斌与被告程某建造了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的四层楼房一间。
2015年12月15日,胡某斌订立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切山地、田地等财产由被告应某继承。胡某斌于2016年2月7日亡故。
另查明,原告胡某、郑某年老体弱多病,系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与生活来源。经法院走访了解,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的三层楼房和坐落在台州市××村××号的四层楼房,其价值分别约为200000元、400000元。
胡某、郑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继承人胡某斌遗产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层楼房的二分之一归两原告继承所有,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层楼房的四分之一归两原告继承所有。
判决结果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应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胡某、郑某遗产折价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胡某、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被告应某和程某无法接受,便以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因建造、修建涉案财产所负的债务以及被继承人生前患病死后丧葬上诉人所负债务的事实等为由,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3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查明:被继承人胡某斌在遗书中写道:“现在我生病不到医院去……我就在家里吃中药、西药算了,……叫璐杰把车买了,省得别人看不起我们家”,“我起屋的时候,去……借钱,……到这时2013年正月初6日我的借款菊彩还一万五、我还一万八千元,三万三全部已还清”。2019年2月,被上诉人胡某、郑某取得了残疾人证。
法院认为,程某主张为建房和为被继承人胡某斌治病负有大量债务,但被继承人胡某斌在遗书中明确建房时自己所负的债务到2013年正月初6日全部已还清,而且明确有多少是自己还的,有多少是程某还的,如果为建房程某向其亲戚借有大量债务,胡某斌不可能在遗书中不提。因此,对上诉人所称建房时还有大量债务没有还清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胡某斌还在遗书中明确,自己不去住院,就在家里吃药,叫璐杰把车买了,省得别人看不起我们家。这一表述说明,胡某斌为了省钱,不去住院,因此也不可能为治病负有大量债务,而且此时还让继子买车,一般情况下,家里也不大可能负有大量债务。因此,对上诉人主张的为被上诉人治病负有大量债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两审法院都认为,被继承人胡某斌在订立遗嘱时,将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应某继承,
没有给作为继承人的、年老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与生活来源的父母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一审法院结合本案讼争房产的价值以及两原告的生活、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讼争房产归两被告占用使用,酌情保留胡某斌的遗产价值100000元。因该遗产由被告应某继承,应由遗产继承人应某支付给两原告遗产价值折价款100000元。二审法院认为该处理正确,予以维持。
律师观点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以上规定是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
因为,
抚养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赡养父母是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
。对尚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迈、疾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在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
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当保留他们的必要的继承份额
,该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该“必要的继承份额”可能大于应继份,也可能小于应继份。享有必留份的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还必须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
"没有生活来源",是指法定继承人本身不具备独立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的经济条件,而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即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情况。
遗嘱如果违反必留份的规定,没有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这部分遗嘱内容是无效的
。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本案中,法院充分体察双方的实际经济情况,确定房屋的大致价值,作出了较为公平合理的判决,维护了关怀老年人的社会风俗和价值观,值得赞许。
特别声明:
以上观点只是个人观点,仅供分享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不作为决策依据,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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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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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10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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