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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代通知金的规定(劳动争议中的代通知金)

中国法学 2024-03-01 23:03:41 法规热点 26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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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代通知金的规定(劳动争议中的代通知金)-第1张图片

***律师解答:

在劳动法中没有对代通知金作出规定,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应当支付代通知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律师介绍:

姓名:赵少琼

性别:女

执业证号:111*********73551

执业类别:***律师

执业状态:执业

执业机构: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机构信息

事务所中文全称

北京***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400898083P

律师事务所主任

赵建民

执业状态:正常

办公电话:69828222

事务所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71号

擅长领域: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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