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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抓人,江西实名举报

中国法学 2022-10-12 08:10:40 经济法律 364 0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已经稀烂漫不经心枉法已经肆无忌惮汪康夫只有向最高层去喊冤写一封公开信看最高层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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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已经稀烂!漫不经心枉法已经肆无忌惮!汪康夫只有向最高层去喊冤!写一封公开信看最高层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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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701:24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已经稀烂!

漫不经心枉法已经肆无忌惮!

汪康夫只有向最高层去喊冤!

写一封公开信看最高层怎办?!

//@汪康夫:

10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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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新黄河的报道[作揖]『79岁教师被判强奸女学生喊冤55年,“被强奸者”力证其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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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强奸女学生,79岁教师喊冤55年,“被强奸者”力证其清白

新黄河昨天10:17

新黄河记者:郭吉刚

2021年7月23日,“汪康夫”这一名字突然登上热搜。他在网上发布的一段《我的自述》视频,在微博平台引起2.4亿人次的围观和讨论。江西教师汪康夫强奸案,2016年被媒体首次曝光后,曾一度引发巨大反响,如今在沉寂多年之后,再次回归公众视野当中。

汪康夫展示申诉材料。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1966年,时任江西省莲花县小学老师的汪康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罪名是强奸女学生2名、猥亵女学生10名。拒绝认罪的汪康夫一直写信伸冤,自此开始了长达55年的申诉之路。当年10位涉案女生包括“被强奸”的两位女生,在得知汪康夫因此入狱后,均集体“翻供”否认受害,称年幼时被人引导写了检举材料,并表示愿为其申诉作证。

汪康夫已经79岁了,由于种种原因,案件多年没有进展。2021年4月26日,江西省检察院做出审查结案:驳回汪康夫的申诉请求。尽管对这一结果感到失望,汪康夫却依旧没有放弃,他仍然在跟时间赛跑,为申诉做着最后的努力。

“我没有强奸或猥亵女学生”

汪康夫说,他的人生只活了24年。

在说起身上背负了55年的强奸案时,汪康夫思路清晰、语调平静,有一种知识分子温文尔雅的气质。汪康夫告诉新黄河记者,他的整个后半生都在为案件平反而奔波,虽然在众多媒体、律师们的帮助下,自己的“冤屈”近几年得以被世人所知,也得到很多人的同情和支持,但是只要法律一天不还以“清白”,自己就永远无法“重新抬起头来做人”。

汪康夫的人生变故,发生在1966年5月16日。那一天,在江西省莲花县琴水小学教工宿舍,24岁的汪康夫被当地社教工作组人员带走。当时,他已在琴水小学当了七年的语文老师。在逮捕一周多后,工作组向他出具了《关于琴水小学教师汪康夫猥亵、诱奸女学生的调查报告》《关于汪康夫强奸女学生的调查汇报》《关于汪康夫犯罪行为的调查情况》这三份调查报告。三份报告中出现的“受害者”名字共19个,涵盖汪康夫当时所教的几乎全部女学生。后来,这三份报告成为法院给汪康夫定罪的依据。

吉安中院判决书

五个月后,莲花县法院下达判决书:汪康夫在1964年至1966年上半年,利用在江西省莲花县琴水小学当老师的身份,先后强奸、猥亵12岁至16岁女学生12名,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资改造。汪康夫不服判决上诉,同年年底,吉安地区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汪康夫不认罪,他在二审宣判笔录上写下:“我没有强奸女同学。”

“我没有强奸或猥亵女学生,这完全是一起冤案。”汪康夫认为,三份报告均在琴水小学社教工作组的指导下完成,公安机关没有派人员协助。社教工作组反映他强奸九人、猥亵十人,公安机关认定强奸十二人、猥亵七人,最后法院认定强奸二人、猥亵十人,但是被猥亵的十名女生,既不是社教工作组反映的十人,也不是公安机关认定的七人,名单全部都是法院捏造的。

汪康夫案件因何而起?1980年莲花法院向一审法官周洛泉调查时,后者曾表示:“汪平常接触女生多,又懂得一些药,还懂得按摩,在各种场合接触女学生,因此,根据这些情况,有人反映,案情就这样发起的。”

10名涉案女生均否认受害

汪康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被押送到江西的鄱阳湖劳改农场进行改造。1975年,汪康夫结束农场劳改生活,回到江西省永新县石市村的老家。从被判刑那一刻起,汪康夫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申诉,“不愿一辈子背着强奸犯的罪名。”劳改结束后,他开始不断向上级部门写信申诉,要求平反这起冤假错案,但信件均石沉大海。在其他老师的帮助下,汪康夫开始给当年判决书中的“受害女学生”们写信,他在信中诉说了自己过去10年的遭遇,询问当年到底发生了什么。

“被强奸者”洪仔妹来信

汪康夫陆续收到了多封回信。他吃惊地发现,当年的受害人竟然不知道自己是受害人。当年被法院认定为遭受强奸的洪仔妹、尹福珍二人,洪仔妹在信中表示:“接到你的来信,我感到非常奇怪,真是祸从天上来,不知是谁在埋怨和害我。”尹福珍也在信中说:“当年我只有12岁。两名女老师找到我,让我交代汪老师对班上女生的不轨行为。我当时就说,没有。我真的没说过被你强奸,我愿意去法庭作证。“还有学生在信中称,汪老师被捕后,学校两位老师不断找她们去谈话,要求写检举材料,不会写的就互抄。一审判决书中认定“被猥亵”的女学生之一李莲欣回忆说,当时一位老师将自己关在办公室里,必须交代问题才能出去,李莲欣发现是女学生们手写的关于汪康夫的检举信。“照着抄了两行”,“我把‘奸’写成了‘歼’,老师还帮我纠正”。

从2016年起,全国多家媒体陆续对汪康夫强奸案进行调查采访。洪仔妹和尹福珍在面对众多媒体采访时,均坦言否认自己被强奸过。洪仔妹的丈夫还表示,妻子婚前一直是处女之身。直到2019年,被认定的12名“受害”女生中,除一人去世、一人联系不到,其余10名女生通过给汪康夫的回信和面对媒体采访时,均否认当年被强奸或猥亵,并揭露了当年被迫充当被害人的情形。

2016年,汪康夫与“被强奸者”尹福珍见面

新黄河记者在梳理相关材料时发现,在1978年和1980年的莲花县人民法院重新调查报告中,有“被奸人未有证实材料、检举材料由教师撰写”等内容。1986年,吉安中院与检察院联合调查的结论称:办案程序不正常。当时女生年龄已较大,如能说出真实情况,事实真相是可以查明的。此人出狱后一直申诉不止。认定无证,否认无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强奸罪。建议撤销原判,予以纠正。

“我想清清白白离开人间”

有了受害者们的“集体翻供“,又有法院与检察院的重新调查结论,汪康夫原本以为自己即将沉冤昭雪,却没料到事与愿违。1987年,吉安中院驳回了汪康夫的申诉,法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经过反复查证核实的”,而女同学的回信是”有些被害人在你多次纠缠下,写信否认原检举“,”这是经过你的串通所为,串供活动是非法的,‘证据’是无效的。“1999年,江西省高院将此案转交萍乡中院受理(莲花县已由吉安市划归萍乡市管辖),萍乡中院的回复与吉安中院几近相同,依旧认定汪康夫“串通被害人否认原检举”,驳回申诉。

吉安中院驳回汪康夫申诉

之后,汪康夫的案子几乎陷入死胡同。汪康夫决定集中向省检察院和省高院申诉,然而这一等又是二十年过去了。此案经过多家媒体报道后,2020年5月27日,江西省检察院通知汪康夫称依法受理他的申诉,承诺三月内给他答复。然而,两个月后,检察院又以一纸以“案卷调取不到”为由下发了《中止审查通知书》。对此,检察院负责此案的姚检察官解释称,“目前存有此案卷的法官正在住院,案卷保存在保险柜中不方便取出。历史遗留案件可能因档案管理不当很难恢复原貌,但调取案卷后会认真审查此案。”2021年3月,汪康夫两***律师见到了江西省检察院的检察官,仍未能调取案卷。

2021年4月26日,江西省检察院下发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本院审查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汪康夫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对于这一处理结果,汪康夫感到相当失望。目前,汪康夫正在***律师商量,继续向省高院进行申诉,如果这条路仍走不通,会考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7月23日,新黄河记者就此事致电江西省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拒绝接受采访。

江西省检察院驳回汪康夫申诉

“我想清清白白离开人间。”汪康夫说,这是他最后的心愿。过去55年以来,“强奸犯”的帽子一直压得他抬不起头来,子女上大学还因此受到了“牵连”。劳改释放后,汪康夫在石市村小学当了16年代课老师,一个月工资只有30元,一家人过得十分清贫。最近两年,汪康夫身体每况愈下,心脏状况很不好,他不知道自己还能坚持几年。尽管申诉多年无果,汪康夫称仍然相信法律,“相信它最后一定能够还我清白。”

编辑:赵洋悦之

最高法院:对执行案件"一案双查",严查法官乱执行和违法违规行为(2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系统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促进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是指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协调配合,统筹督查下级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问题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将“一案双查”作为落实执行工作“三统一”要求,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要始终坚持执行机构与监察机构分工协作,检查案件执行情况与检查执行干警履职情况同步进行,严格查处执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行为与完善执行干警依法履职保护机制紧密结合,既要严肃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弄虚作假、不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及意见等行为,确保依法规范公正廉洁执行,又要注重充分保护执行干警正当权益,防范和减少办案风险。

第三条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线索来源主要包括:

(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党政机关反映或转交;

(三)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四)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五)院领导、执行机构负责人等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点督办事项;

(六)涉执行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

(七)办理执行复议、协调、监督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八)执行指挥中心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九)其他途径发现的涉执行问题。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确定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收集、筛选“一案双查”线索,提请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与监察机构会商;监察机构收到涉执行举报投诉的,也可以作为“一案双查”线索与执行机构会商。

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确定对有关线索是否启动“一案双查”。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线索,由司法巡查组、审务督察组或联合检查组提出意见,提交执行机构、监察机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启动“一案双查”。

第五条

确定“一案双查”线索后,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应联合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向下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进行交办。

下级法院收到“一案双查”线索后,应立即组成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共同派员组成联合督导组或联合调查组,对下级法院联合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或直接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确定交办的“一案双查”线索,可以根据需要指令相关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一案双查”联合调查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调卷审查,通过查阅卷宗检查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是否合法、及时、全面;

(二)系统检查,通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等查看节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节点超期、数据造假等情形:

(三)听取当事人意见,通过电话约谈、走访面谈等方式与案件当事人或信访人沟通,了解诉求及案件情况;

(四)内部谈话,约谈相关执行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相关人员,了解案件办理和监管工作情况;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一案双查”联合调查组在工作中,要坚持全面检查原则,既要检查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包括执行案件办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执行质效数据是否弄虚作假,执行管理是否存在漏洞,机制建设是否完善以及是否存在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部署或意见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形;也要检查执行干警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办案纪律与作风建设规定等问题,执行工作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是否到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下级法院应在上级法院指定期限内上报“一案双查”调查报告,报告应包含调查经过、查明事实、问题分析和处理意见等内容。上级法院认为需要继续调查核实的,可责令下级法院限期补充调查,也可直接派员赴当地调查,必要时还可以组织听证,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第九条

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收到下级法院调查报告并分别核查后,应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形成检查结论,分别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一)执行监督纠正。发现案件办理确有错误的,可以将问题反馈至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自行纠正,也可以由上级法院直接立案监督纠正。

(二)督促限期办理。发现案件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情形的,应当逐级向执行法院发出督办意见,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推进执行进程等;发现执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或漏洞的,可要求下级法院限期改进。

(三)违纪行为处分。发现执行干警存在违规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根据处分权限移送相关法院或职能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建议相关法院移送有关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通报、约谈及纳入考评。经启动“一案双查”发现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存在需要整改的典型问题,以及下级法院对“一案双查”工作开展不力的,上级法院可启动约谈机制责令整改。凡经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一案双查”被约谈或通报的,将作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平安建设考评(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扣分项处理。

第十条

上级法院启动“一案双查”后需要向相关当事人或信访人反馈的,对反映执行行为违法、不规范等问题的案件,以执行机构为主,监察机构配合共同做好反馈及息访疏导工作;对反映执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的案件,以监察机构为主,执行机构配合做好反馈及息访疏导工作。

第十一条

上级法院经“一案双查”结论为举报或反映问题不实,执行干警不存在违规违法违纪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等问题的,应明确告知举报人或者反映人检查结果,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保护执行干警依法履职、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开展执行工作“一案双查”。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开展“一案双查”工作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本规定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江西胜诉案例」大家注意啦,法院也有“犯错”的时候

当你手拿法院判决书,依旧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维护合法权益;当你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却遭到无视;当你就该行政机关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却被告知是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这时的你还能顺利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吗?

北***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律师

通过其代理的一个胜诉案例来为大家讲解,法院也有“犯错”的时候,如果遇到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时应该怎么办。

案情介绍

老郭在X县建有砖混房屋一套,因年久想要拆旧换新,2014年8月向X县区规划建设局申请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证以后老郭就开始在旧址上搭建房屋,2015年10月27日老郭却被告知其搭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通知其立即停止建设。2018年3月20日X县区规划局在其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局的协助下对老郭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房子被无故拆除,2019年7月25日老郭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9年10月11日法院确认了强诉行为违法。2019年12月13日老郭认为X县某自然资源局未履行其法定查处职责,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这种行为属于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

江西抓人,江西实名举报-第1张图片

房子被强拆,手拿判决书,相关部门却视而不见拒不执行,走投无路状告法院却被告知“重复起诉”裁定驳回,通过委托了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为其维权,成功获胜!

史律师介入后,从

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

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找到了突破点,认为其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该驳回起送,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法院最终采***律师的观点撤销原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依法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在这个案例中前诉的诉讼当事人为X县城市管理局而本案的上诉人为X县自然资源局,前诉的诉讼请求为确认X县管理局的违法强拆行为,本诉的诉讼请求为X县为履行其法定的查处职责。

史律师评价

仅仅因为都是行政起诉,而被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重复起诉的评判标准要从当事人是否相同,诉讼标的是否一致,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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