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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种情,持票人享有票据,我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

中国法学 2024-03-10 02:03:13 民事法律 1110 0

(1)持票人,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值的证券。持有票据是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的重要条件。只有合法持有人才有资格谈论票据权利。狭义的合法持票人主要是指通过合法的票据行为占有票据的人,是票据的持有人。广义的合法持票人是指通过合法票据行为和普通民事行为取得并持有票据的人,如通过签发、善意取得、赠与、继承、公司分立、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至于那些通过盗窃、催收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票据的人,笔者认为,由于占有票据不等于持有票据,他们只能是票据的“占有人”,而不是票据的“持有人”。因此,他们不享有票据法中“持票人”相应的法律地位,本文不将其作为票据“持票人”进行研究。一般来说,票据的实际债权人一般是持票人,但持有票据不等于持有票据权利,享有票据权利的人不一定实际占有票据。严格来说,合法持票人是指在票据完整、合格、有效的情况下,出于善意,不知道让与人的权利有瑕疵而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英美票据法对所有持票人都有特殊规定。《英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持票人是指票据或者本票的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而合法持票人是指取得票面完整、合格的票据的持票人。《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持票人是指持有持票人的票据或本票的人。为了明确票据的持票人和持票人,英国票据法在“票据对价”一章。将持有人分为三类:合法持有人、对价持有人和非法持有人。《美国统一商法典》《商业证券系列》第三章“持有人的权利”中,将持有人分为两个基本类别:合法持有人和非法持有人;联合国统一比尔劳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票公约草案》也规定了“持有人和受保护的持有人”。我国《票据法》明确使用了“持票人”的概念,但实际上包含了不同类型的持票人。可见,我国《票据法》中的持票人概念是一般意义上的持票人,即票据签发流通后实际持有票据的人。理论上,持票人通常是指根据背书转让从票据上的收款人处承兑票据的人。本文所讨论的持票人是广义上的合法持票人,持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票据,受票据法和民法的保护,享有票据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票据权利、票据法律权利和基本关系权利。

(二)持有人的权利

早在1882年《英国票据法》就提出了持票人权利的概念,该法第39条专门作出了“持票人的权利和权力”的相关规定。迄今为止,我国《票据法》中尚未提出持票人权利的概念,但票据诉讼中涉及持票人权利的纠纷很多。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还需要完善权利人制度来指导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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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在复杂的关系中流通,不可避免地涉及各种法律关系,不仅是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还有与票据有关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这是票据的基本关系。票据法中的法律关系是指票据法所调整的基于票据签发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票据法中的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的债权债务关系,因票据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为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法中的非票据关系是指不以票据行为为基础,而直接以票据法的规定为基础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权利是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利息返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和副本交付请求权。就票据的基本关系而言,具有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的直接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普通民事权利。因此,本文认为,持票人的人权是票据流通过程中法律不禁止的一切相关权利,是一项涉及票据权利、票据法律权利和票据基本权利的综合性权利。但并不意味着票据权利、票据法律权利、票据基本权利的所有权利都是持票人的权利,比如追索通知中迟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是持票人的权利。

这种持票人的地位与英美票据法规定的正当持票人的地位基本相同。因此,本文所认定的持有人权利是适当持有人的综合权利,是广义的持有人权利。鉴于持票人的票据基本权利更多地受到民法的调整,本文将不作深入研究,而将重点放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的权利。此外,本文重点讨论了持票人的权利,而没有讨论相应的持票人的义务。

(3)持票人权利与票据权利的区别

在本文中,持票人的权利是指票据流通过程中法律未禁止的所有相关权利。它是集票据权利、票据法律权利和票据基本权利于一体的综合性权利,而不是票据权利和票据法律权利。它们之间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点:

1.权利主体不同。

持票人权利的主体是票据的实际持有人;票据权利的主体是票据关系中的持票人,但持票人与持票人不是同一个概念。

2.权利范围不同。

票据持有人权利是票据权利、票据法律权利和基本关系权利的综合体,票据权利是指持有人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只是持有人权利的一部分。另外,持票人权利仅涵盖票据权利和票据法范围内权利人的权利,并不是所有票据权利和票据法范围内的权利都是持票人权利。

3.不同的权利实现方式。

票据权利由票据行使,可以直接实现票据目的;票据法上的权利,没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的权利,不能直接实现票据目的的权利;持票人权利是票据权利、票据法律权利和基本关系权利的结合体,其权利的实现具有票据法和民法的特征。

4.权利的性质不同。

持票人权利作为持票人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具有所有权和债权的性质,持票人享有的债权不仅在票据法中,而且涵盖了普通民法。其标的可以是票据本身,也可以是与票据有关的行为。票据权利只是一种债权,其标的物只能是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金钱债权,它不同于一般的金钱债权。普通金钱债权只有一个债权,票据金钱债权有两个债权。当第一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没有实现时,持票人还可以行使第二请求权,即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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