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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与职务侵占罪的,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系

中国法学 2024-03-09 01:03:28 公司专项法律 1202 0

作者:张兴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资料来源:河北省检察院,转自法舟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公文包

某厂生产线员工陆某,利用值班之便,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几乎每天都从生产线上偷一些半成品铝制品,藏在口袋里,下班时从厂里偷出来,再以废铝的价格卖掉。被盗钱款共计7500元。案发后,该半成品经价格评估部门评估,其价值为人民币9200元。经查,陆某的职责是将流经其岗位的半成品按规定流程进行加工,然后将加工完成的半成品通过流水线移交给下道工序。

争论

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陆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陆利用经营者的职务之便,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性质属于职务侵占而非盗窃罪,但由于数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故不应以犯罪论处。

作者的观点

我同意第一种观点。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或职务侵占罪,要看其盗窃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有必要考察一下鲁的工作职责的性质。由于卢的职责是将流经其岗位的半成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加工,然后将加工完成的半成品通过流水线移交给下道工序,因此在该岗位操作的员工是否对经过其手中的财物负有占有和控制的责任,关系到行为人在盗窃公司财物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是泛指一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有其特定的内涵。与自己的职务相对应,指的是职务与财产的关系,体现为掌管、经营、管理、处理公司财产的便利。

盗窃与职务侵占罪的,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系-第1张图片

所谓主管公司财产,是指有权审查、批准、分配、安排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控制、处分公司财产;所谓对公司财产的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公司财产负有保管、看守和其他合法处理的直接责任,如出纳对现金的管理,会计对账目的管理,仓库保管员对物资的管理等。所谓对公司财产的管理,是指以增值或利用公司资产赚取利息为目的的工商活动;处理公司财产,是指行为人不负责公司财产的管理,而是出于工作需要,临时行使收取、支配、分配公司财产的职权。处理财物的特点是性和不稳定性,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占有和支配,如业务人员外出时提前领取差旅费,向客户收取公司款项等。

据此,陆在流水线上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虽具有类似于“搬运”公司财物的特征,但不能认定为“搬运”。因为,一般情况下,放在企业内部车间的生产线,不仅仅是由特定的多数人操作,在前后的流程中,还要有员工的配合、协调和监督。在这种条件下,经营者对半成品的占有没有相对独立的控制权,只是把半成品当作劳动对象。生产线上的操作人员和独立岗位的操作人员临时占用物件或半成品的条件是一样的,但后者在接收物料后,没有直接的监管,对物料有临时的、相对独立的控制。是以虚报损失数量的方式骗取公司财物,或者以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据此,作为生产线上的操作人员,陆盗窃生产线半成品的行为不具备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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